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使廉租住房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06〕25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06〕25号)为政策依据,从鹤壁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而为,分步实施,坚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从“人民安心,政府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出发,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长效管理机制,解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廉租住房制度的顺利推进,由市房产、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鹤壁市廉租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做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负责廉租住房工作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的工作目标责任管理。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每年进行核定),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具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实际居住5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申请廉租住房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三)审核。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在5日内进行核实,然后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后,要在7日内审核完毕。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五、保障方式

我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一定的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金超过补贴数额的部分由申请对象自行承担。租金补贴标准数额确定为30元/人·月。

(二)租金核减。租金核减按承租房屋租金标准的50%减免,个人负担50%。租金减免面积,每人按10平方米计算。

六、资金管理

(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不得挪作他用。

(二)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由市财政负担60%,各区财政负担40%(属鹤煤〈集团〉公司系统的,由该公司负担40%)。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各区主管部门,根据每年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和所需预算资金总额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由市、区财政部门核实、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向各区拨付。

(四)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租金核减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补贴给产权单位。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存入廉租住房管理专户作为补贴资金。

(六)上年未发放完的补贴资金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七、廉租住房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向户口所在区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二)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年6月份会同民政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或者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四)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

(五)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诉。

八、本实施方案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鹤壁市廉租住房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鹤壁市市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3.鹤壁市市区住房保障审批表

4.低保回执证明

5.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发放汇总表

附件1:

鹤壁市廉租住房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王明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陈凤喜(市政府副市长)

袁远(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凤臣(市房管局局长)

委员:肖海水(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少敏(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廷建(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合生(市民政局副局长)

窦太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刘祥(淇滨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蔺其军(山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王辉(鹤山区政府副区长)

赵中文(开发区工委委员、财政局局长)

市廉租住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廉租办),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刘锡钦同志任市廉租办主任。

附件2:

鹤壁市市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编号:

发证日期:

保障家庭人口

所属:区办事处

享受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备注

家庭住房情况

住房类别

私有住房

产权证号

租赁住房

产权(租赁)证号

无住房

房屋坐落(暂住)

产权(出租)人

建筑面积

承租(借用)人

月交租金

申请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

租金核减

街道办事处意见

(公章)

经办人:复核人:电话: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章):2006年月日

注:1.申请人附表提交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申请表;(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3)市民政部门核发的《鹤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住房或是否享受房改政策的相关证明;(5)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

2.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街道办事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3:

鹤壁市市区住房保障审批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编号:

发证日期:

保障家庭人口

所属:区办事处

家庭住房情况

住房类别

私有住房

产权证号

租赁住房

产权(租赁)证号

无住房

房屋坐落(暂住)

建筑面积

产权(出租)人

月交租金

承租(借用)人

申请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

租金核减

公示结果

负责人:年月日

住房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

元/人·月

申请家庭人数

补贴总额

租金核减

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

租金额

核减租金标准

减免租金总额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经办人:复核人:电话:年月日

市房产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领表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街道办事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4:

低保回执证明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编号

发证日期

家庭人口姓名

、、、、、,共人。

户籍所属

区办事处

现住址

区办事处街道号(小区)院楼单元室

(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发放汇总表

单位:元年月份

申报行政区域

租赁住房补贴户数

租赁住房补贴总额

租金核减户数

租金核减总额

保障家庭总户数

发放保障资金总额

备注: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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