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解决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解决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解决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2007〕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解决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
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为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简化手续、服务群众”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现对解决我市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理范围
我市老城区(河南鹤壁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外的地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以及原产权单位主体灭失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二、办理程序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到市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解决办法再到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办理时限
解决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申请办理者,原则上不再作为遗留问题处理。
四、解决办法
(一)2002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建设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
1.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不一致的:双方具结后办理为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市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具结结果办理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先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2.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与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内容不符的,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定不属于严重违法,并出具属规划遗留问题的相关证明后,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3.没有竣工验收资料或竣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房屋,由产权单位或个人向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可安全使用的,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因单位撤销、解散或企业更名、改制、破产等原因,造成房屋权利主体灭失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
1.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原单位解体成立新的单位,由新成立单位代替原单位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没有成立新单位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代替原单位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没有成立新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市房管部门可依据购房人提供的资料,经公告10日无异议后,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没有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现已成立新单位的,由新成立单位提供原产权单位房屋权属资料,按现单位名称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没有成立新单位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提供房屋权属资料,按主管部门单位名称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无新成立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由购房人代表提供房屋权属资料,经市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公告10日无异议的,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已签订购房合同;
(2)持有购房票据;
(3)未设定抵押;
(4)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
(5)按照规定应该出具的其它证明资料。
河南鹤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因单位撤销、解散或企业更名、改制、破产等原因造成房屋权利主体灭失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适用上述解决办法的第(二)款。
五、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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