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2007—2010)》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衡政办发〔2008〕8号
颁布日期:2008-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政办发〔2008〕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衡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2007—2010)》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2007—201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衡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

规划及年度计划(2007—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衡阳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衡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衡阳市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2000况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与《衡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是对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

第四条本次规划范围为衡阳市城区及所辖县城城区范围。

第五条本次规划期限为2007—2010年。

第六条规划目标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2008年底前,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住房问题;“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住房问题;规划期内,通过新建、改建和收购等方式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的总户数占应保障10平方米以下最低收入家庭总数的40%以上。规划期内通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性住房,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全市建设和筹集廉租住房18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建设11.3万平方米,县(市)建设6.7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46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建设35万平方米,县(市)建设15.46万平方米。

第八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凡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

2006年末,衡阳市城市家庭52.65万户,其中市城区城市家庭28.9万户,县(市)23.75万户,人均GDP9808元人民币,人均可支配收入9154元人民币,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7560户,其中市城区5344户,县(市)2216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236户,其中市城区406户,县(市)830户(具体见表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16592户,其中市城区11103户,县(市)5489户(具体见表2)。

第十条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本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量现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次规划期内对最低收入家庭≤1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8796户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低收入家庭≤1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7762户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具体见表3、表4)。

第三章廉租住房供应和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按照先发放租赁补贴,后逐步进行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即在2007年底前,对最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的50%发放租赁补贴;2008年开始,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100%发放租赁补贴(含实物配租),在2010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00%发放租赁补贴(含实物配租)。2010年底前,按40%的比例对≤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进行实物配租。

第十二条建设总量与建设标准: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总套数为3876套,单套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为18万平方米(具体见表5)。

第十三条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为每人按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贴,补贴资金标准1人户的每月70元,2人户的每月100元,3人以上(含3人)的每月120元(具体见表6)。

第十四条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年度建设及区域指引

(一)市城区年度建设计划

1、2007年,在珠晖区建成廉租住房11000平方米,共安置263户。

2、2008年城区新建廉租住房采取老城区的直管公房危房改造和新征划拨土地建设相结合,共建设52000平方米,1156套。城区直管公房危房改造全部建成廉租住房32000平方米,共安置711户。选择在珠晖区葵花里新建111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珠晖区干子里拆除原直管公房新建44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石鼓区仁家巷拆除原直管公房新建88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石鼓区草后街260-300号,建设12000平方米廉租住房,安置267户,石鼓区望城路42-66号,建设8000平方米廉租住房,安置178户;雁峰区仪表新村拆除直管公房新建23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在珠晖区东山村新征划拨土地20亩建设20000平方米廉租住房,安置445户。

3、2009年,政府划拨土地新建3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安置666户,选择由蒸湘区新征划拨土地10亩,新建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安置222户。由雁峰区新征划拨土地10亩,建设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安置222户。石鼓区新征划拨土地10亩,新建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安置222户。

4、2010年,以政府划拨土地新建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安置444户。选择由蒸湘区新征划拨土地10亩,新建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安置222户。雁峰区新征划拨土地10亩,新建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安置222户。

(二)县(市)年度建设计划(具体见表7)

第十五条其它供应方式

规划期内采取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总面积的10%和商品住宅小区按建设总面积的2%配建的廉租住房和收购旧公房以及社会各界捐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十六条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土地供应。

(一)市城区廉租住房土地供应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用地量为110亩,主要是位于老城区的原直管公房所占用存量土地约30亩,新征划拨土地约80亩。2007年新征划拨土地10亩,2008年使用存量土地30亩,新征划拨土地20亩,2009年新征划拨土地30亩,2010年新征划拨土地20亩。

(二)县(市)廉租住房土地供应(具体见表8)

第十七条资金筹措

(一)市城区资金筹措

规划期内计划筹集资金9520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3000平方米,需建设资金6920万元,发放租赁补贴需资金26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以及采取直管公房改造市场运作和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配套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007年市财政预算筹集资金240万元,国土出让净收益筹集42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筹集900万元,共1560万元。

2008年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筹集资金1200万元,国土出让金净收益筹集8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筹集300万元,直管公房改造自筹资金720万元,社会各界捐赠方式筹集240万元,全年共筹集资金3260万元。

2009年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筹集资金1200万元,国土出让金净收益筹集8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筹集300万元,共筹集2300万元。

2010年,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筹集1300万元,国土出让净收益筹集8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筹集300万元,共筹集2400万元。

(二)县(市)资金筹措共4862万元(具体见表7)。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第十八条建设总量与建设标准: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为7762套,单套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50.46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建设5385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县(市)建设2377套,建筑面积15.46万平方米(具体见表9)。

第十九条规划期内年度建设及区城指引

(一)市城区年度建设计划

规划期内珠晖、雁峰、石鼓、蒸湘(含华新开发区)采取区城内距离较远的工矿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15万平方米,政府新建20万平方米。

2007年由12个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6万平方米。

2008年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4万平方米,政府划拨土地新建6万平方米。重点在珠晖区。

2009年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3万平方米,政府划拨土地新建6万平方米,重点在雁峰区。

2010年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2万平方米,政府划拨土地新建8万平方米。重点在石鼓区、蒸湘区。

(二)县(市)年度建设计划(具体见表10)

第二十条规划期内经济适用房年度土地及布局指引

(一)市城区年度土地计划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面积350亩,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150亩,政府新征划拨土地200亩。

2007年,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60亩,根据企业申报项目使用。

2008年,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40亩,根据企业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新征划拨土地60亩,其中珠晖区新征30亩,石鼓区新征10亩,雁峰区新征10亩,蒸湘区新征10亩。

2009年,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30亩,根据企业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新征划拨土地60亩,其中雁峰区新征20亩,珠晖区新征10亩,石鼓区新征20亩,蒸湘区新征10亩。

2010年,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20亩,根据企业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新征划拨土地80亩,其中石鼓区20亩,蒸湘区20亩,雁峰区20亩,珠晖区20亩。

(二)县(市)年度土地计划(具体见表10)

第二十一条资金筹措

规划期内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由企业职工集资自筹,政府划拨土地新建项目由政府给予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通过公开招投标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设和销售。

第五章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理,采取调整和改造的措施,提高居民居住质量;结合城中村改造,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1、调整居住用地:指已基本成型,但在环境或服务设施方面需要改善或加强的小区。主要包括较早建成质量标准不高的住房。规划要求对这一类居住用地在保留现有社会网络的同时,根据其规模,完善配套设施的建设,改善居住环境。

2、改造居住用地:指现状生活环境质量较差,服务设施配套严重短缺的小区或组团。规划建议对这一类居住用地可通过居住人口结构调整和有效的房地产运作,彻底改善其环境质量,形成新的住区。

3、历史文化街区居住用地的整治与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居住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根据其风貌价值和建筑质量进行分类,可分别采取保护、修缮、更新的方法进行整治与改造。

4、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规划期内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第六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三条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保障性廉租住房建设与直管公房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城市新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相结合;三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城市旧城改造,重点项目的拆迁安置相结合;四是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运作途径:一是改造城区直管公房。二是实行企业自建。三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四是政府行政划拨土地,新建保障性住房,增加房源。

第七章规划实施机制

第二十六条完善配套政策。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市)房产部门要尽快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批和退出管理机制。市财政部门要制定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县(市)规划部门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进行规划把关。

第二十七条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市)政府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市县(市)发改部门要根据当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和报批工作。

市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和调度。市县(市)房产局、民政、公安、街道、社区等部门要抓紧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困难家庭基础档案,依照当年财力和保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保障。税务部门要按照廉租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供水、供电部门要对廉租住房建设要开设绿色通道,供电、供水的开户只收取材料费。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到收费的相关部门,要按廉租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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