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政发〔2007〕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湘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保护环境摆到与经济增长并重的战略位置

(一)认清我市环境形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在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但是,全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城市噪声、油烟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主要水源水质仍然不能实现稳定达标,粗放式生产经营带来的环境隐患日益显现,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开发建设中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发展。

(二)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环境保护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三)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环境保护工作要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始终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二、明确我市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在发展中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五)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衡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的污染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城镇空气质量、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水质好转,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核与辐射安全得到保障。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镉、砷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16.2%、22.7%、29.38%、26.39%,万元GDP能耗降低20%。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0%,90%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市区和县市区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大于300天/年。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70%,县城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30%、40%。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7%。县市区建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三、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六)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确保饮水安全。关闭境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5小”企业,取缔现有年生产能力10吨以下的小炼铟企业,其他污染严重的涉镉、涉砷、涉铅企业也要限期退出。突出抓好水口山(含松江、松柏、柏坊等地区)地区环境整治。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水口山冶金化工公司、开泰化工有限公司、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金铜公司、衡南县隆丰化工冶炼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必须在2007年底前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整顿湘江支流蒸水、舂陵水、洣水、耒水沿途排污企业。加强对造纸、化工、有色金属等重污染行业的环境监管,保护湘江干支流水质。有效处置城市生活污水。做好城市清污分流的管网改造工作;2007年7月底以前衡阳城西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加快筹建城南、江东两个污水处理厂,规划中的其它污水处理厂尽快起动前期工作。整治城市工业废水。坚决取缔关闭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污染企业,2007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幸福河沿途企业要巩固达标成果;2007年要将北干渠清淤分流纳入市政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和供水水质监控。制订衡阳市城区第二供水方案;禁止在湘江衡阳城区段建水上餐饮、游乐设施;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建立枯水期饮水安全联动预警机制,确保枯水期水环境安全。

(七)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和工业园区污染防治。采取关停、淘汰、退转、改造、限期治理等措施,加快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根据国家确立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4万吨以下的硫酸生产装置、2000吨以下的铅锌生产企业、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水泥土(蛋)窑和普通立窑以及没有规范化堆渣场的电解锰企业等。2007年底前,淘汰5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装置。严格工业园区建设和园区准入机制。白沙洲、松木等市级工业园区和所有县级工业园区必须进行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规划环评,强化园区内企业的环评工作和“三同时”建设,综合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确保达标排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循环经济、清洁生产。

(八)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重点。推广清洁能源,在中心城区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燃煤锅炉,用二至三年时间逐步淘汰衡阳市中心城区的燃煤锅炉,加快瓷业烟尘污染治理进程,改用清洁能源。加强城市油烟、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严禁街头露天烧烤。全面清理已建成营业的餐饮、娱乐场所,在选址上应符合相关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予以综合整治,整治无望的,由辖区政府依法责令停止营业或予以关闭。严禁在居民聚集区、商住楼、学校、医院等城市敏感区域新建餐饮、娱乐场所。依法整治建筑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综合整治。

(九)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处置乱采滥挖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耒阳市、常宁市、衡南县等富矿区的煤炭、有色金属、衡山县、衡东县的钠长石矿、衡阳县的瓷泥开采,要坚决打击和制止乱采滥挖,规范合法企业的采选矿行为。各县市要做好矿产开发地区的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常宁市龙王山、衡南川口等地的植被破坏、耒阳市煤矿采空区的地质塌陷和生态环境体系遭受破坏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南岳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禁止违规开发建设与景区保护要求不一致的项目,保护动植物物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07年底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大力发展农村生态经济和以沼气为主的农村清洁能源。

(十)加强放射源和固体废物监管。全面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保证辐射及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严格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许可和统一监管,加强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和监管,定点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建立市、县市区辐射环境管理网络,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对固体废物实行规范化管理,2007年底前建成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四、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目标落实

(十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完善环保政绩考核和奖惩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对环保目标任务应层层分解,抓好落实。从2007年开始,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环保“三同时”执行率、辖区内空气质量、饮用水安全、流域出入境水质变化等主要环境指标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保目标和未认真履行环保职责的,要予以批评和诫勉。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除环保专项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治理等经费要逐年增加,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和其他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落实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化为突破口,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国内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环保行政事业编制人数,将环保机构基本经费按当地综合经济部门的标准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对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安全、宣传和应急体系等重要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经费要重点予以保障。

(十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机制。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先行审批制度。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严肃查处未经环保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并限期恢复建设地原貌。对违规审批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落实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缴纳环保“三同时”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保证金充作环保专项治理资金。具体实施办法按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各级政府要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将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和主要行业的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名靠后的地方和行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十六)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超标或偷排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违规采选矿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不得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十七)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完善环保管理体制,加强市和县市区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建设,没有独立设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要尽快设立,同时加强对市、县两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环保工作,落实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县市区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理顺和规范环保部门人员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应占本部门总人数的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录用、调入和安置非环保相关专业人员。加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两大体系”。按照数据准确、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要分别在2007年、2009年前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环境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高效的要求,2008年底前,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要分别达到80%、70%。要按照环保重点城市要求建成衡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本决定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二OO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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