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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办函[2003]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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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恢复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1998年,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8]155号文件对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分类进行了调整和规定。为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多方面筹措公路建设资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恢复出租车(包括已安装和未安装税按计价器的出租车)原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即:对市州所在地的出租车征收480元/台·月,对其它县、县级市的出租车征收400元/台·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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