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湘政办明电〔2006〕10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7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和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以及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方便群众出行,树立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但有些地方存在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与转让不规范,非法营运严重等问题,影响到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与社会稳定。各地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把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对出租汽车行业的专项治理。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整顿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营运,清理乱收费,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作为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突出问题为重点,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要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使城市客运秩序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实现无非法营运、无乱收费,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行业管理更加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行业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三、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规范营运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按照建设部等6部委建城〔2006〕121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从2006年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在市州、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组成由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切实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要加强部门的分工与合作。建设(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协助负责打击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监察、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交通部门参与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对“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要明确整治重点,坚决取缔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严肃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要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给予奖励。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各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
(二)规范收费政策,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负担
各地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减负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继续开展对出租汽车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同时要加强对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对收费过高的要重新核定标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因燃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6〕69号)的要求,通过对出租汽车采取临时性财政补贴、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等综合措施进行消化,稳定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
2006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按照建设部等10部委建城〔2006〕116号文件要求,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凡未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规范经营权出让行为,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所有城市一律不得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对出让金过高的要予以降低。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近期各地不得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要积极探索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具体操作办法,规范经营权出让行为,经营权出让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行业服务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全面清理出租汽车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对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名义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费用的,必须坚决制止。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在新的经营权出让和经营权到期后的续牌中,严格企业的资格审查。在出租汽车“三证”的发放过程中,对原历史遗留问题,要逐步依法进行规范,切实降低过高的企业承包费和管理费,同时在全行业开展树立行业新风,创星级服务活动,不断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五)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健全行业劳动用工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区分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依法理顺劳动用工关系,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为所招用的司机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建立职工档案,依法通过集体协商,切实保障司机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及其职工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个体运营的出租汽车车主及其雇工,也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按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六)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工作执行不力,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城市,要追究有关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7月15日前,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立即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专项治理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将实施意见(方案)报省建设厅。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7月至8月,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或转让的清理整顿,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整顿城市客运市场秩序。
7月至11月,要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司机的合法权益。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底前,各地要对本地区出租汽车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以及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市县,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各市州在2006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自查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四)验收阶段:2006年9月上旬,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对全省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做好准备迎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领导小组的验收。
五、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与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各市州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抓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的因素要进行全面排查和摸底,对出租汽车司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切实保障行业的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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