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怀化市区燃气市场秩序的通告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怀化市区燃气市场秩序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怀化市区燃气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区燃气经营活动,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第4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整治怀化市区燃气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造如下:一、燃气销售网点必须由燃气企业设立,且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站点设施、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管理措施、营业制度等条件。现有社会燃气销售网点要在2006年2月28日前办理相关手续,成为市区内燃气企业设立的网点。逾期不办理的,不得凭原有的个体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燃气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气源。二、各燃气企业及所属销售网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局公布的燃气政府指导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价。三、燃气用户的钢瓶一律由燃气企业无偿提供。现有的燃气用户原自备的钢瓶统一按60元/只转让给为其供气的燃气企业,转让费作为燃气用户使用钢瓶的押金,燃气企业不得另行收取钢瓶押金;新增用户由燃气企业无偿提供合格钢瓶,燃气企业可向新增的燃气用户收取钢瓶押金120元/只。燃气企业必须给新老用户出具相应金额的押金票据。燃气企业收购现有独立的社会燃气销售网点的备用钢瓶,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视新旧程度、是否检测合格等因素,协商确定收购价。燃气用户可自主选择燃气企业供气,有权随时退户,退户时应退还为其供气的燃气企业的钢瓶。并凭押金票据换回该燃气企业收取的钢瓶押金。四、各燃气企业必须建立自有产权钢瓶的技术档案,且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钢瓶。五、各燃气企业及其所属销售网点不得向燃气用户收取钢瓶检测费。2006年1月及以后到期的钢瓶检测费由燃气企业承担。六、各燃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检自有钢瓶,做好经常性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并对自有钢瓶的使用安全负责。七、各燃气企业的钢瓶护罩上必须标具体企业代码标识(钢印),瓶体上必须喷涂醒目的燃气企业标徽,标识和标徽所示燃气企业必须一致且无涂改;充装后出站的钢瓶必须封有市燃气管理站统一监制的合格标签。八、市建设、质监、物价、工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九、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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