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政办发〔2006〕56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
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
(2006年7月)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实行交易事前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转让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要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及处置实物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且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二、规范交易程序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委托时,应要求交易双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并认真审核。文件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要遵循委托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鉴证等程序规范操作。同时,市产权交易机构要加强软硬件设施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功能,拓宽信息覆盖面,提高交易效率。通过这些努力,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发现价值、决定价格的功能,使国有产权实现价值最大化,努力为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构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平台。
三、加强交易事后监控
(一)严格执行企业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证年检制度。相关部门在受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申请时,应要求企业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转让收入的银行进帐单(分期付款的,未付清的余款应当提供合法担保),才给予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并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凡场外交易或产权受让方未全额支付产权转让款又未提供合法担保的,不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市国资委应完成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年检合格的,出具产权登记年检确认书。
(二)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审核及年检制度。市工商局在受理企业国有产权工商注册、变更登记申请时,除要求企业依法提交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外,对依照《企业法》登记的国有企业和依照《公司法》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应要求提交转让批准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应要求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等材料。对企业进行年检时,除要求企业提交年检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同期产权登记年检确认书。凡不能提交上述文件资料的,不予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及年检手续。
(三)严格执行房产、土地变更登记制度。在办理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时,企业除按规定提交房产和土地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外,同时必须提交转让批准文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经土地确认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严肃查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市监察局要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的稽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4]7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责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国资委要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政府令240号)的规定,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对市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对国有产权场外交易的,一经发现,市国资委或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立即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交易活动;已完成交易的,市国资委不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市工商局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必要时,市国资委应及时协调市工商局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产权交易行为无效。对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市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相关业务。
(二)为更好地打击场外交易及转移、隐藏、低估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依照《湖北省国有资产流失举报奖励办法》,对国有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等方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举报,一经查实,按一定比例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推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产权交易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依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研究重大问题,协商对策,制定措施,交流国企变动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加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管。如遇重大事项或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商讨问题及对策。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工作的领导,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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