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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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黄政发〔2007〕1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和《中共黄石市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黄石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推进绿色环保年活动,现就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富裕、文明、秀美、和谐新黄石,实现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当前与长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污染与优化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关停企业职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治理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城市污水为重点,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一)小造纸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线;在2007年6月底前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污的造纸厂;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二)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年底前关闭生产规模在10万吨/年以下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2008年底前淘汰生产规模在20万吨/年以下及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设备;2010年底前关停生产规模在20万吨/年以上、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鼓励以等量淘汰生产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力争“十一五”期间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比重由46%提高到80%以上,采用余热发电技术的生产线在40%以上。
(三)小火电治理:逐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和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到2010年,全市关停5台小火电机组共23.6万千瓦,其中,2007年底前关停3台机组共10.6万千瓦;2010年底前再关停2台机组共13万千瓦。
4、城市污水: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配套工程,其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5%;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2010年前,大冶市和阳新县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并保证正常运转;市区污水处理率2010年不低于70%。建成投产后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实际处理负荷率1年内不低于60%,3年内不低于75%。污水处理厂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三、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者关闭。对合法经营企业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停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消其生产许可证,并对非国有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依法执法。以2006年12月31日企业状况为准,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属于关停对象的小水泥、小造纸、小火电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关闭的企业,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电力部门对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属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三)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7年内,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市区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大冶市、阳新县政府所在地要在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四)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地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属于关停的国有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其他类型企业,要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安置职工。各地要按照系统内部积极消化、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的原则,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区、本系统关停企业人员。对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关停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安置确有困难的,职工安置的具体补助办法按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鼓励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集中销毁。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特别是对具有放射源的设备要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对集中销毁关键设备的具体补助办法按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地人民政府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七)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压小、上大”的产业政策,市发改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批用地指标时优先安排。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
四、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实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程”,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加强对“四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黄石市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董尚荣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四个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小火电、小水泥、小造纸关停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准确上报相关企业情况,并对关停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经委、建管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程的牵头责任,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同志组成工作专班,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搞好督办检查工作。市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四个专项治理”的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完成任务好的部门、地方和责任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全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全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3、全市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4、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1:
全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我市突出的造纸行业污染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全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限期取缔、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实施关停和并转相结合,限期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施,依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的造纸生产企业,实现造纸生产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促进我市造纸行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造纸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及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造纸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造纸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在调查摸底工作阶段,相关部门一律不得为任何企业补办环境保护、工商登记等手续。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等。
2、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造纸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单位产品排水量是否符合限额规定;是否对饮用水源安全造成威胁;是否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等。
3、项目审核程序方面:重点查清其新、扩、改建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等。
4、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查清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5、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查清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二)依法限期关停取缔违法违规造纸生产设施或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或威胁饮水安全情况的,由企业所在地环保局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限期取缔。
(1)有化学制浆生产设施且单条生产线生产规模小于1.7万吨/年的,一律立即取缔。
(2)有草浆生产装置且单条生产线生产规模小于3.4万吨/年的,一律在2007年底前取缔。
(3)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一律在2007年6月底前实施关闭。
(4)以废纸为原料、生产规模小于2万吨/年、到2008年10月底以前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在2008年底前实施关闭。
2、凡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造纸生产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4、属于关停取缔范围的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企业必须按期关闭或淘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拆除销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关停取缔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或关闭,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停止对其供水、供电,并向社会公告。各级环保、工商、技术监督、供水、供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5、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一律不得整机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低水平改造扩能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加强对造纸生产企业的监管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建设项目,禁止投资建设。没有环境容量或主要污染物总量余量的地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造纸项目。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造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已备案的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土地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所有造纸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及验收工作一律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办理。
2、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制度。环保部门应对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指导督促企业制定治污方案,开展污染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达标任务生产规模小于2万吨/年的废纸造纸生产企业,责令其关闭,其它企业则应责令其停产治理。
3、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办法,对辖区内包括造纸企业在内的排污单位科学合理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定期对造纸企业吨产品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考核。
4、积极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环保部门要督促造纸生产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连接。环保部门要将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5、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造纸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整治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3月)
1、2007年2月底以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组织完成对辖区内所有造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初步确定关停取缔制浆生产线和废纸造纸企业名单。
2、2007年3月底以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组织有关造纸、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家,对辖区内调查确定拟关停取缔的企业,逐一进行复核、确认。
(二)监督实施阶段(2007年4月—2009年11月)
1、2007年6月30日以前,取缔没有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取缔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和规模小于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2007年6月30日以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将取缔情况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2007年底以前,全面淘汰规模小于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7年底以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将取缔情况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3、2007年4月底以前,环保部门对所有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全面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监督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造纸废水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开展污染治理。200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2万吨/年规模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实施关闭。2009年10月底前,对仍未实现达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
4、定期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市环保局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重点对造纸企业相对集中的大冶市关停取缔工作开展现场监督。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2月)
各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环保部门应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2009年2月,市专项治理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关停取缔小造纸企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按时完成关停取缔任务的地方政府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对未按要求完成关停取缔任务的地方政府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各地要将此次关闭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关停企业名单和详细的工作进度表,报市环保局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
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地关停取缔小造纸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进度,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相应的政策措施。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造纸生产经营活动、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非法组织生产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明确奖惩,促进整治
对未按时完成关停取缔任务的地方,市发改、环保、土地等部门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新、扩、改建项目的核准、审批,直至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对提前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市人民政府将视其关停取缔的制浆生产线或造纸企业的规模、关停取缔提前时间等,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各地关停取缔小造纸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附件2:
全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发改委
为加快我市水泥工业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结构调整和提高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全市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以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质量或环保治理未达标的水泥立窑生产企业;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80万吨;鼓励以等量淘汰立窑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力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比重由2005年70%提高到2010年90%以上;石灰石资源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分年度实施小水泥整治工作目标如下:
2007年全市一次性淘汰立窑小水泥厂15家,淘汰水泥产能124.8万吨,淘汰的标准为生产规模在10万吨以下的立窑小水泥企业及2003年12月23日以后新建扩建的立窑水泥企业,其中,大冶市8家、阳新县1家、西塞山区2家、下陆区2家、铁山区1家、开发区1家。
2008年对年生产规模20万吨以下立窑小水泥企业4家进行关停,淘汰水泥产能55.2万吨,其中,大冶市2家、铁山区1家、开发区1家。
2009—2010年对年生产规模20万吨以上环保不达标立窑小水泥企业5家进行整治,淘汰水泥产能135万吨,其中,大冶市3家、阳新县1家、铁山区1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和产业政策,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谐发展,在有序竞争中做大做强。
2、坚持科技进步,促进调整发展。按照高标准、专业化、高效益的方针,以关停落后机立窑、窑型改造、工艺转换为重点,支持水泥企业积极引进、开发和利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提高全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
3、坚持扶优汰劣,强化资源节约。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的改造与搬迁相结合,努力提高资源总体利用水平,控制石灰石资源过度消耗现象,加大废弃灰渣利用力度,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4、坚持区别对待,防止大起大落。正确处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关停落后生产企业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后工艺装备淘汰更新上,既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又合理把握力度和节奏,力争以最小的代价取得较好的效果,避免水泥工业出现大的波动和社会不稳定。
二、工作步骤
(一)调研摸底阶段。2007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小水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初步确定关停生产线和小水泥企业名单。
(二)动员部署。按照市拟定的方案确定的整治范围,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签定小水泥整治责任书。2007年4月中旬前,各县(市)区将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的分阶段整治计划报市政府。
(三)组织实施。2007年5月—2010年10月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按本方案确定的整治范围,分类分批实施关停。
(四)检查验收。2007年9月底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10月对第一批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2008年10月对第二批进行验收和总结;2009年10月对第三批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年10月前对整个小水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总结验收工作作为对县(市)区奖励的依据,对未按要求完成关停任务的县(市)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属地管理,落实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所属地域范围内的小水泥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切实履行与市政府签定的小水泥整治责任书的相关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
(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
1、发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审批实施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申报核准新建水泥项目时,严格执行等量淘汰,对承诺淘汰落后产能没有兑现的县(市)区,不予上报。
2、质检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开展无证生产专项整治,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3、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
4、属于关停范围的企业,电力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属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
5、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各级金融机构不再发放贷款。
6、属于关停范围的企业,应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吊销其营业执照。
7、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县(市)区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水泥工业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三)落实政策,依法治理
1、属于关停范围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企业必须按期关停和淘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就地销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属于淘汰范围的窑磨等生产设备,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再生产,也不得再作为资产参与企业改制,更不能转卖给企业和个人。
2、各县(市)区要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依法行政,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关停企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妥善安置、分流企业职工;认真研究土地变现、产业转移、资产补偿等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平稳推进关停工作。
(四)加强领导,督办落实
1、成立整治小水泥领导小组,市发改委主任陈细马任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刘维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柯尊强、市环保局副局长彭玉成、市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办公室主任林华丰任副组长,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黄石中心支行、供电公司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发改委工业经济办公室主任孙柏松任办公室主任,市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办公室副主任吴占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将“小水泥”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党政主职实行奖励,对未能完成任务的党政主职实行责任追究。要加强督办检查,确保完成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稳步推进小水泥专项治理工作。
附件三:
黄石市小火电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经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的规定和省政府人民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责任状》的要求,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为促进我市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目标,制订全市小火电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先后关停5台机组共23.6万千瓦,即黄石电厂205#(5万千瓦)、206#(5万千瓦)、207#(6.5万千瓦)、208#(6.5万千瓦)机组及新冶钢自备电厂(0.6万千瓦)。
分年度关停安排为:2007年关停3台机组共10.6万千瓦。即黄石电厂205#(5万千瓦)、206#(5万千瓦)及新冶钢自备电厂(0.6万千瓦);2010年底前再关停2台机组共13万千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通过调整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复查等综合措施,依法依规关闭。
2、实行新上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严格挂钩的原则。凡不按关停计划执行的发电企业,一律不核准或上报新建电源项目。
3、坚持和谐发展、确保平稳过渡的原则。关停小火电机组进度必须视我市电力供应状况、电网技术许可程度而定,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4、实行发电企业业主为主体和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经委具体实施的原则。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7年4月底前,完成对初步列入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的所有制关系、资产状况、债务情况、人员结构等详细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2007年7月底前,完成对全市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复查、甄别工作,提出关停建议。
(二)制订关停方案。2007年8月底前,有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提出妥善解决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债务等问题的具体关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关停小火电工作专班审定。
(三)组织实施。2007年9月起,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停目标方案,实施2007年的关停工作。2007年底,提出2008年至2010年的分年度关停计划。
(四)检查验收。2007年底,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对前段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以后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年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实行本地区、本集团关停小火电机组与替代新、扩建项目核准挂钩制度。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政策,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并将其关停的方式,再替代新、扩建大型电源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关停容量,新旧厂要签订容量替代协议,凡没有落实关停容量、没有对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做出妥善安置的一律不予上报核准。
(二)加强对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对列入关停名单的电厂和5万千瓦及以下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电厂实施在线监测,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提出限期整改或关停意见。电力、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排放不达标机组名单,进一步采取综合限制措施。
(三)认真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电厂复查工作。市关停工作专班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运行的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电厂及机组实施定期复查,对不属资源综合利用或热电联产的机组一律逐步关停。
(四)严格小火电机组电价管理。市物价部门尽快将所有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调低到不高于我市标杆上网电价,并不得实行价外补贴;对价格低于我市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仍执行现行电价。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要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
(五)强化发电调度监督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高效、清洁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对列入关停名单未到关闭期的以及发电煤耗高于全省火电机组平均煤耗10%的小火电机组,在电网电力电量能保证供应的时期,应限制其开机或将其发电计划转让给大机组代发。
(六)加快电网配套建设。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关停计划,加快关停地区电网配套建设步伐,制订科学的供电方案,确保小机组关停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关停地区电力的正常供应。
(七)加大关停计划执行力度。对到期应关停而未关停的机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电网公司将其从电网解列,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八)实行发电量计划保留和适度经济奖励。对按期关停的机组实行三年计划发电量指标保留,由其委托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代为发电,上网电价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对不按期关停的机组,其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而逐年递减。对按期关停的地方管理的小火电企业,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九)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人员。关停企业人员原则上由本地区或本集团内部安置,实施“上大压小”容量替代的企业,应优先招用关停机组人员。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负总责,市经委具体组织实施。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要成立专班,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停目标,对本地区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妥善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等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
(二)发电企业是实施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各发电企业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小火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对本企业所属机组实施关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4:
全市城镇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市建管委
为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我市城镇污水治理水平,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订全市城镇污水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黄石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大冶市和阳新县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
黄石市城区
1、完成青山湖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将处理规模由现在的2万m3/d扩建至4万m3/d,并提高污水处理等级,概算总投资4303万元,截至2006年底已完成投资2803万元,剩余1500万元工程量。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确保2007年上半年完工并投入试运行。
2、新建磁湖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磁湖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工艺)。规模为12.5万m3/d,概算投资12736万元。可研、环评和核准等前期工作已于2006年完成,2007年完成资金筹措并实现开工建设,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3、新建黄金山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2万m3/d,干管管网约45km,计划总投资9000万元。2007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4、新建花湖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4万m3/d,估算投资8000万元(含管网)。2007年完成可研、环评、核准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2008年开工建设,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5、完善团城山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为5.0万m3/d,估算投资8000万元(含管网,不含已建设施)。2007年完成可研、环评、核准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2008年开工建设,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6、新建罗桥污水处理厂(考虑纳入铁山城区污水)。规划规模为5.0万m3/d(按远期规划14.0万m3/d预留用地),估算投资1亿元(含管网)。2007年完成可研、环评、核准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2008年开工建设,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7、新建西塞污水处理设施。列入规划,并在“十一五”期间实施,解决新冶钢、西塞电厂等单位区域污水处理问题。
大冶市城区
8、新建大冶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5.0万m3/d(按远期规划10.0万m3/d预留用地),估算投资1亿元(含管网)。2007年完成可研、环评、核准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2008年开工建设,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阳新县城区
9、新建阳新县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5.0万m3/d,估算投资1亿元(含管网)。2007年完成可研、环评、核准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2008年开工建设,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
按照“统一规划、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大对城市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力度,大力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1、完成磁湖污水截流二期工程收尾工作。建设16公里污水管网和两座中途提升泵站,批准总投资6192万元,截至2006年底已完成投资4692万元,剩余500万元工程量。在抓好47#路排放口临时截流方案实施收尾工作的同时,抓紧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7年竣工验收。
2、实施环磁湖南线、中线、北线二、三级污水管网建设工程,规划长度约23公里,估算投资2300万元。2008年基本解决环磁湖周边污水直排磁湖的问题。
3、实施青山湖南线、青山湖北线人民街一带的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建设沈家营污水提升泵站1座及沈家营片区、谭家桥片区、人民街片区污水管网约5公里。估算投资1500万元,2007年开工,2008年完工。
(三)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提出的“污水处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贴”要求,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黄石市城区2007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到0.8元/吨。大冶市和阳新县2007年年内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同时,根据即将出台的《湖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有关优惠政策,修改完善《黄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四)健全和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
在污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严禁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保障各类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五)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
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制订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
(六)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
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明确污水处理单位的责任,把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鼓励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城镇污水治理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全市城镇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目标要求,分解指标,逐级分年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和责任,限期完成。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实施污水治理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和协调,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工作机制。市建管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协调;市城投公司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规划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与修编;市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的筹集;市发改委依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审批,并根据国家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或国债)资金;市物价局负责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和收费办法的建立与完善、征收标准的调整、收费收支情况的监管;市环保局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市监察、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污水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设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和正常运营。其他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建设部门的工作。大冶市、阳新县及黄金山新区污水处理设施由当地负责投资建设。市城镇污水治理工作专项小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污水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予以通报。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将贯彻方案的有关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存在问题、需要协调事项等)书面报市城镇污水治理工作专项小组。
(三)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工作新路,创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和运营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有效监控。积极争取国家国债资金,鼓励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国内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通过招投标或BOT、TOT等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和运营费用的情况下,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和正常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转制改企,实现政企、政事分开和企业化管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运营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新建污水处理项目要推行特许经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企业,不得设立新的事业单位。结合我市水资源和供水设施现状,研究分析污水再生利用实现直接经济效益的可行性。
(四)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严格审查初步设计,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将新建管网并网联通、污水处理负荷率指标作为污水处理厂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定期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污水处理负荷率指标满足要求。
(五)明确排水管理部门,建立污水排放管理长效机制,严格规范污水排放行为。根据建设部于2006年12月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全面调查掌握全市污水量及污水排放去向。同时,在污水管网基本形成的青山湖北片和环磁湖地区开展污水排放专项整治活动,确保被接入雨水管网或直排水体的污水改接入已建的污水管网。在新建分流制排水体系的地区,通过污水排放管理长效机制,在管网建设期即加强协调和监督,确保在污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污水及时被接入污水管网,不再排入雨水管网,更不能直排水体。
(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污水治理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水资源忧患意识。向群众解释和宣传水污染治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使排污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污染者付费”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使付费成为自觉行为。
(七)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报表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在《黄石日报》和“黄石市建设和管理信息网”上按季度对规划、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已建厂的运行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情况跟踪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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