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的意见
惠府办〔2005〕73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市政府九届44次常务会议决定,加强市直住房资金(含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保证住房资金归集、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住房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层层把关的管理监督体系,实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市财政(审计)、市政府对住房资金的三级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资金安全。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和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报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二)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制定单位住房基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审批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房委办)编报的单位住房基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及进行财务核算,审批职工个人公积金的提取和公积金按揭贷款,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房委办负责编制单位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记载单位住房基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及进行财务核算,审批单位住房基金的提取,负责单位住房基金的保值和归还,承办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住房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核定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审核住房资金的收缴和拨付,对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的实施和财务核算进行监督。
(六)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实行审计结果公示制度。
(七)市政府负责审定有关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的重要事项,审批住房资金正常支取之外的临时调拨。
二、完善住房资金年度预算审批制度
市直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从2006年1月1日起,市直住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委办按照市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每年编制住房资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分别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的住房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市本级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将市政府批准后的年度收支计划(草案)中住房资金的年度收支预算下达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委员会执行,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因政策变动和其他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制定住房资金财政专户的分类管理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全部属个人所有,除职工个人按规定提取使用外,其沉淀资金可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以达到沉淀资金的80%。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放贷、回收的资金流程具有金融业务的功能。因此,住房公积金采用以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1、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所有公积金帐户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加设财政部门财会工作人员印章,确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拨付的每一笔资金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
2、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仍由受委托银行的内部核算帐户进行结算,但委托银行支付及放贷的资金规模应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市财政部门确定后拨付。
3、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转存定期等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拨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除此以外,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调拨资金。
4、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用于银行手续费及个人账户利息的支出,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依据,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5、公积金增值收益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方案和有关依据报财政部门审核(其中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支出还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拨付。
(二)单位住房基金
单位住房基金主要是单位公房实施房改后所得的售房款,是公共性质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公共设施维修及支付未参与房改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结余额随使用的增加逐步减少。因此,单位住房基金采用以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1、将分散存放在各个商业银行的单位住房基金统一划转至市建行房信部,实行一个账户管理。
2、市财政部门开设一个单位住房基金财政专户,市房委办在留足两个月周转资金额度用于单位正常支取外,将全部余额转入财政专户。
3、市财政部门应定期补足市房委办两个月的住房周转基金,除此之外的单位住房基金的拨付须有市住房委员会的决定和市政府的批复方能给予拨付。
四、建立健全住房资金财务核算制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委办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工作的需求配备足够的财会工作人员,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住房资金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的财务核算要分开建账,独立核算。
五、建立住房资金财务报告公示制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委办要每年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委员会、市财政部门、市政府报送财务报告,反映住房资金的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财务报告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