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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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漯政〔200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和国家、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工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全市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为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目前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工业污染和城市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污染问题日趋凸现,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将继续增大,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艰巨而紧迫。
保护环境是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宏伟事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我市创建生态宜居城市、实现“三大目标”的重要组织部分。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战略意义,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和指导方针
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突出抓好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城市环境保护、工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堵疏结合、标本兼治、责任追究的环境长效管理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产生活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并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力度。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环保政策,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明确主要目标,突出工作重点
主要目标:2005年主要河流水质出境断面污染状况明显减轻,漯河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平均达到320天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澧河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到2007年,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25天以上。实现出境河流水质稳定达到省控标准。在建成国家卫生城市的基础上,创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到2010年,漯河市区、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建设和保护能力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基本建成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良好,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的“生态宜居漯河”。
围绕上述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部门“第一审批权”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按照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项目审批、验收。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发改委、工商、商务、电力、金融、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严格执行有关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内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产业结构调整导向目录内限制的工艺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
(二)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要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凡是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对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总量负荷依然较高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公布名单,并监督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削减排放量。自2007年起,对仍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
(三)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加强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认真解决城市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问题;要大力促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搞好城市绿化工作,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为手段,大力发展物质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实施无污染、少污染的建设项目,替代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切实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提倡绿色生产方式和文明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积极创建生态县区、生态工业园、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
(五)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要编制基本农田化肥与农药过量施用控制规划、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和区域生态示范区创建计划。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达到国家规定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公众积极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建立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研究地区发展战略、制定重要规划和谋划重点建设时,都必须吸收环保部门参加,请环保部门依法把好环保关,以确保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制度落到实处,实现综合效益。凡是有关环保工作的大事,要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决策,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
(二)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要把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对未按时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环保部门要研究探索并逐步建立对县区、乡镇、办事处以及企业评先“一票否决”办法。
(三)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境基础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重点预算,保障环境建设资金需求。拓宽环保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以及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向危险废弃物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集中供热、供气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从今年起,我市每年投入环境保护的资金不得低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5%。确保环境保护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环保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在经费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加强环保监控和执法能力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解决执法能力和环境监控手段薄弱问题。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经费使用和排污费征管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环境保护经费的效益。
(四)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保法制建设,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法制意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环保执法。建立部门联合环境执法机制和重点案件移送督办机制。加大环保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切实解决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要定期不定期地公开曝光一些典型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执法声势;加强环保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严格落实《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人法函〔1995〕158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保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01〕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力量,改进环保执法装备和其它条件,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五)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环境保护。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积极主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环保、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公众的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要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等创建活动,倡导绿色消费和可持续生活方式。继续开展“漯河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和表彰环保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和违背社会环境公德的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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