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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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漯政〔2003〕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漯发〔2003〕11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
全市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改革形式
(一)整合上市。对资产优良、技术先进、效益好的企业,对其资产整合后上市。(二)出售。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对负债大于资产或净资产为零的企业,可以实行零价转让,由受让方在向国有资产持有机构交纳一定风险金的基础上,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或具备一定的优良资产、部分产品还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也可以分离出售,分块搞活。(三)股份制改造。对非公司制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也可以由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全部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退出。(四)国有股减持。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内部职工、企业经营者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五)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六)其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企业的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
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原则上应公开竞价,确需以协议形式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购买方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一)应收帐款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确认为坏帐且手续完备的,据实冲销,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呆坏帐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手续不完备的按30%—50%的比例核销。已核销的应收帐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企业改制前应付工资、应付福利结余属于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这部分资金企业应量化分配给职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折成股份入股由企业职工持有。(三)房产1、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有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住房成本价与售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3、企业改制时对已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处理。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四)非经营性资产。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移交有关部门管理或另设实体。(五)无形资产。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暂不评估,由产权所有者交新的企业使用。(六)土地1、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入股等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2、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3、改制企业需出让原划拨土地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采取签定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4、新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租,改变原合同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6、企业改制时,土地按出让价评估进入企业资产的,办理土地过户时免缴土地出让金。7、改制企业两年内需要转让土地的,须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七)工会资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八)优惠措施。企业购买者一次性缴清转让价款的,按转让价款的15%—20%给予优惠。
四、债务处理
(一)企业内部职工股,在改制时,可经职工同意,转为新企业的股本;企业破产时职工集资款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二)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企业所借财政周转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冲销,以减少企业资产负值,增加企业净资产。(三)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的税款,由改制企业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四)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以承债方式取得产权进行改制的,其负值部分,可视作新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按规定进行抵扣。
五、职工安置
(一)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内退职工的安置。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三)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按本《意见》社会保险相关条款办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土地处置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同级政府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当地政府作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五)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六、社会保险
1、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与改制企业的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资产中足额剥离。2、企业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补偿金,按照每人10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核定,从企业资产中据实剥离。3、改制企业经过相关资产处置,仍有净资产的,上述各项欠交和补偿的社会保险资金应一次性变现上交社保机构。企业没有净资产的,欠交的社会保障资金从政府专项资金中弥补,补偿的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相关标准据实剥离,加大企业资产负值,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支出。
七、股权设置
(一)鼓励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二)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从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设置股份期权,也可用部分国有股对有较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三)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员工出售。出售时可按一定比例配售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赊股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主要用于还配股款。(四)对改制为国有(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允许改制后企业技术人员的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参与收益分配,在企业增资扩股时,非职务技术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非职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八、基本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清产核资,评估资产,界定产权1、清查资产。企业改制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帐帐、帐实相符。企业不得瞒报、漏报资产。2、审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3、界定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界定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数额。4、资产评估。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审计和评估由漯河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向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招标。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二)制定方案按照“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由产权持有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选择适宜企业实际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方案。该方案要充分征求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三)报批实施企业改制方案须报漯河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批准。企业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四)检查验收企业改制结束后,由漯河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对企业改制工作检查验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资产转让合同》及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九、政策环境
(一)降低企业改革成本
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地方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免收一切费用。(二)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有关办法,简化、规范有关办事程序。(三)设立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主要由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变现、土地转让等收益、中央或地方财政有关补助等渠道筹集,主要用于补助市属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等,由漯河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使用。
十、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做好改制企业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二)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比照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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