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意见的通知

漯政〔200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五月五日

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

意见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市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有64家。据房管部门统计,今年元至9月份,全市房屋交易金额已达10亿元,其中,应税交易额达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2750万元,但元至9月份,实际入库税款1095万元,相差1655万元,说明房地产行业偷逃税收现象十分严重。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不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以白条、收据等代替正式发票偷逃税收,全市64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中,只有26家从地税机关领购,使用了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二是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意识淡薄,不办理税务登记,不如实申报纳税,逃避税收管理。

为了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城建、工商、房管、土地等部门要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情况,使地税机关能够掌握房地产开发的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建设规模、承建单位等情况,建立税源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自觉依法使用税务发票。发票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自觉从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并按规定使用发票。

三、为了堵塞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漏洞,充分发挥以发票控管税收的基础作用,房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地税机关搞好税收征管。购房人未持有专用发票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地税机关。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房管部门要依照地税机关的委托代开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代征代缴税款。

四、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房地产行业是地税征管的薄弱环节,要把房地产行业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对不进行税务登记、不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白条销售以及各种偷逃税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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