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二、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园林绿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按该绿化工程投资总额10%至30%处以罚款。”删除该条第(七)项。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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