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6〕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整顿和规范

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以及自治区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桂建房[2006]6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建康发展,依据《南宁市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方案》(南府办[2006]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全过程监管,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成立南宁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房地产市场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

组长:钱学明副市长

副组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

成员:高新市建委主任

刘雄市发改委主任

阮兆丰市国土局局长

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

李永干市工商局局长

蓝强市物价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房地产市场整顿工作的实施。主任由市建委高新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黄定坚、市规划局副局长黄恩厚、市房产局副局长江五一、市国土局副局长杨如军、市工商局副局长郭远福、市物价局副局长冯李莎担任。

办公室设立房地产规划及土地利用检查组、房地产开发建设检查组、房地产交易行为检查组、房地产广告检查组四个专项检查小组,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违规开发、扰乱交易秩序、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进行检查。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

(一)房地产规划及土地利用检查组

负责检查我市“十一五”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并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不按核定的套型结构进行开发的;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未按批准规划实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的;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私自违规转让土地的行为等。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检查组

查处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以及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

查处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更改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或越级开发的行为;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查处未报施工图审查、未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强令垫资施工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建委。

(三)房地产交易行为检查组

负责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包括认购(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查处面积“短斤缺两”、在分摊面积中弄虚作假、侵害购房者利益行为。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三是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四是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五是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建筑面积。

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涵盖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的合同欺诈行为;三是房地产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故意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四是不认真履行合同损害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查《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情况及住宅交付使用情况。

查处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一是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二是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的行为;三是查处非法转让房产地下交易行为或以代理名义串通他人炒卖房号或住房的行为;四是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行为。

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哄抬房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等不正当行为。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发改委、物价局、房改办。

(四)房地产广告检查组

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发布预售广告,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的虚假违法。

查处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广告。一是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二是盗用其它项目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三是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四是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五是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房地产广告管理规定》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房产局。

各检查组的具体检查方案由责任单位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结果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整顿工作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至2007年10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11月1日—11月15日)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建住房〔2006〕166号、桂建房〔2006〕63号的要求,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方案的分工原则,尽快制定和出台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11月15日—12月15日)

1.通过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宣传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形成宣传攻势,让房地产市场的各方,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利用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公布南宁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投诉电话:

违规开发建设行为投诉电话:市建委5521530

违反规划审批建设投诉电话:市规划局5700276

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投诉电话:市国土局5887731

产籍、交易、物业管理投诉电话:市房产局5656918

违法广告、合同欺诈行为投诉电话:市工商局12315

价格违法行为投诉电话:市物价局12358

(三)组织检查阶段(2006年12月16日—2007年5月30日)

各检查组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进行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转交相应管辖职能的部门处理。

(四)监督整改阶段(2007年6月1日—8月31日)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责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达到被检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9月1日—9月30日)

各责任单位要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结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弥补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在这次整顿中积极做好工作的企业、管理优秀的工程建设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对有严重违法违纪,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通报批评,进一步规范净化房地产市场。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促使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领会国家在新形势下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必要性,要从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住房消费、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完成整顿工作任务,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共同担负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任,为建立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严格按照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制。

(四)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立章建制,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和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