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现将《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必须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在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中,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快企业改制的原则和运作方式
(一)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2、坚持充分发挥企业和资产所有者两个积极性,并由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和重大事项作出最后决定的原则;
3、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原则。
4、坚持国有企业改制一般应以股份制改造为主要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5、坚持企业改制必须政策公开,操作透明的原则。
(二)运作方式
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运作:
1、由企业提出改制申请,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下同)同意并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初审同意后,按我市企业改制的有关程序开展工作、报批。
2、由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改制方式提出意见,报市企改办原则同意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市企改办审查并报市国资委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改制,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应收帐款的处理
(一)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应收帐款要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
(二)企业改制时,对应收帐款,经国资部门审核,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予以适度核销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以后逾期应收帐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
(三)在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已取得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法院、公安部门关于该债务企业关闭决定书、破产栽定书、私营企业主死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在扣除债务方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作坏帐损失给予100%核销。
(四)应收帐款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收。追回的已核销应收帐款全部留给企业。
三、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
(一)企业改制时,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
(二)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同意离岗退养的人员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该项开支超过提留国有净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留归企业使用。
(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留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可用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身份的置换
(一)企业改制时,可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人数,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置换国有职工身份补偿费。
(二)提取的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该股份的转让按《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为改制后的企业筹集生产发展资金。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已进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工身份。对留在已改制企业工作的人员,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按国家现行规定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三年。
(四)已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整体接收原企业的在册职工,并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应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离开企业的职工,应将档案委托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原参加的社会保险继续有效)和医疗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离退休人员未列统筹的社会保障
企业改制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医疗互助金、社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退休人员按人均2万元标准,离休人员按人均10万元标准(含医药费),一次性在企业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上述所列各项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担。企业改制时,应从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保证债务的处置
(一)企业改制时,凡是为其他企业(以下称债务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单位重新订立保证合同。
(二)企业改制时对1999年12月31日前的债务有保证责任的,可根据债务人出现的不同情况,对资产作如下处理:
1、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或法院已判决有保证责任的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本金的100%,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清偿费用。
2、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的50%,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清偿预留费用。企业未承担保证责任时,提留的国有资产留在企业。三年内免收资产占用费,三年后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产占用费。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可用该国有资产履行债务。已改制企业的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三)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尽力向债务人追偿。追偿回来的资产50%留给企业,其余上缴原属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资部门。追偿回来的资产的收缴工作,由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四)积极探索被保证的债权转股权。通过与债权单位协商,可将被保证的债权转为债权单位在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中的股权,从而摆脱由于债务人破产等原因而带来的连锁反应。
七、鼓励职工控股和经营者持大股
(一)鼓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鼓励企业经营层、管理层、技术人员和有能力的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实行少数人控股经营;
(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个人参与或一次性买断国有企业产权。
(三)支持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和中、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多出资持大股,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参与竞争改制企业的董事职位。支持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入股。
(四)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层持大股。但持大股应在改制时以一次性实际缴纳的现金数额形成,或经债权银行同意,将企业一定量的债务(可形成持大股或相对持大股的债务数量)转由经营者个人负责偿还,以此形成经营者个人的出资。支持企业经营者在改制企业按公司法组建新公司时,以现金收购本企业职工愿意转让的以身份置换补偿折股形成的企业股权持大股。
(五)继续执行南府发[2000]64号文关于支持企业经营者持大股的规定,但持有岗位股的人员,在改制时一次性以现金购买岗位股以形成持大股或相对持大股,企业有关人员放弃购买的岗位股,可作为资产由企业购买或以股权转让形式公开向外出售。
(六)已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也可按上述要求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
八、对局部优势尚存或扭亏无望企业的处置
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国有企业,允许其通过局部剥离,实行分立经营,盘活国有资产;经主要债权银行同意,也可实施分立破产。对那些技术含量低、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破产或关闭。鼓励城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对城区企业投资盘活的亏损或破产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归城区财政。
九、从净资产中提留资产项目的顺序
(一)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医疗互助金、社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
(三)职工身份置换补偿;
(四)保证债务的清偿预留;
(五)其他。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一)企业改制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二)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50%,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70%。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二年。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已改制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公布的土地租赁费计收。一次性租赁期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四)改制企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将标定地价下浮20%作为国家资本金(股本金)。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
(五)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中小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鼓励市中心区的国有中小企业向工业区或市区外迁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时,按南府发〔2002〕62号文件及南国资委纪字〔2003〕1号《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需将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21号令规定,在取得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处理,按南府发〔2002〕62号文件及南国资委纪字〔2003〕1号《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七)改制企业补办出让手续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设立专户,经批准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十一、关于财政支持
(一)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为零或负值,要求以土地资产进入企业用于提留离退休职工未列统筹的社会保障金、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职工身份置换补偿、保证债务的清偿预留时必须严格把关。对于企业领导班子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符合产业导向,实行改制后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可以将土地资产进入企业用于上述四项提留。
(二)以抵补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职工身份置换补偿、保证债务的清偿预留、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提留不足和负资产进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进行转让时免交土地契税。
(三)改制企业经审计、评估后出现较大的负资产时,可以用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含职工生活区,下同。)抵补负资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由改制企业一次性购买。未购买的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由市国资委指定的部门管理。
(四)企业改制时,对被企业长期占用的工业发展资金等形成的财政性借款,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债权转股权。
十二、加强企业改制领导
(一)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须经市国资委批复同意。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已经批复同意的《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改制企业按《公司法》组建新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改制后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人选,由企业主管部门、原企业党委、外来投资者根据企业发展的要求提出建议名单,经职代会广泛征求企业职工意见后,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投票产生。
(二)已改制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应实行竞聘上岗。
十三、其他问题
(一)国有企业在改制、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过程中所需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土地、水电、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全部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费用一律予以免缴。
(二)对企业改制必须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验资等,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服务费用。
(三)国有资产出让时,除本企业职工购买外,必须通过产权市场竞价出售。
(四)企业改制后,职工生活区(含生活区内的铺面)交社区管理。
(五)改制企业必须依法承接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府发〔2000〕6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南府发〔2000〕6号文件相配套的有关改制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及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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