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南府发〔2007〕109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
南府发〔200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日
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为有效地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本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GB/T5190-94)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及近期发展规划、环境质量现状等实际情况,对1998年颁布的《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进行调整,重新制定本噪声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噪声区划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外环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外环高速公路以外的三塘镇、仙葫片区以及邕宁片区。
二、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一)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
1.能够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来确定噪声适用区域。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的治理。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遵循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尽量做到成片划定的原则。
(二)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5.《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7.《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
9.《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10.《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
11.《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
12.《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3.《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4.《南宁市"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
15.《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2002-2030年)》(2006年修编)
16.《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2001-2030年)》
17.《南宁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18.《南宁市五象新区概念性总体规划》
19.《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分区规划》
20.《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区规划》
2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
22.《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城镇总体规划》
三、噪声区划的划分方法
(一)1-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1.城市规划明确划定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规划区分别根据其区域位置和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相应的标准适用区域。
(1)1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居住、文教、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对声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2)2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3类标准适用区域:指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2.按上述要求未能确定的区域则按以下方法划分。
(1)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居住、行政办公、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下同)占地率大于70%(含70%);
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下同)与C类用地(对外交通、道路广场、交通设施用地,下同)占地率之和小于20%±5%。
(2)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
A类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间(含35%);
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
(3)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
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
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
(二)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4类标准适用区域:指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2.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3.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四、适用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区噪声区划分为四个类型,其适用标准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昼间夜间
1类区5545
2类区6050
3类区6555
4类区7055
五、适用区域划分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1类区)
相思湖新区面积7.47平方公里
烈士陵园、药用植物园面积4.21平方公里
狮山公园面积1.03平方公里
青秀山风景区面积15.01平方公里
良风江国家森林公园面积13.74平方公里
五象岭森林公园面积11.73平方公里
1类区合计面积为53.19平方公里。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2类区)
除1类、3类以及4类标准适用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均为2类区。面积274.5平方公里。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3类区)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面积7.71平方公里
北湖工业基地面积7.11平方公里
金凯工业园面积5.88平方公里
银凯工业园面积1.71平方公里
江南工业园区面积2.25平方公里
沙井工业园面积1.89平方公里
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面积1.18平方公里
八鲤工业集中区面积4.11平方公里
三塘工业集中区面积4.11平方公里
3类区合计面积为38.87平方公里。
(三)4类标准适用区域(4类区)
交通道路干线(路段宽度25米以上,或车流量350辆/小时以上)两侧区域,合计面积为80.99平方公里。
邕江航道(本区划范围的邕江段)两侧区域,合计面积为4.70平方公里。
穿越城区(含规划部分)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面积为25.61平方公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面积为3.9平方公里,合计面积为29.51平方公里。
4类区合计面积为115.2平方公里。
以上1类至4类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范围详见《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区划总面积为481.76平方公里。
五、若干问题说明
(一)本噪声区划以城市现状用地、近期建设规划和环境质量现状为区域划分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建设、城市规划以及环境质量的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
(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之间不设过渡地带。
(三)根据我市气候及社会生活习惯,确定昼间为每日6:00至23:00,夜间为23:00至次日6:00。
(四)对于本次区划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可根据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参照相邻具体功能区划确定其适用标准。
(五)本噪声区划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噪声区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南府发〔1998〕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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