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宛政〔200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南阳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25号)和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在全面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为巩固改革成果,全面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1、改制的目标:到2005年7月底以前,全市国有及国有控投、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减少到70个以内,相当于2002年底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13个县市区和市直完成改制任务。

2、改制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坚持统筹兼顾,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3、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

4、县市区可以组建资产管理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系统国有资产的运营和债权债务的集中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对其独资、控股和参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对乡镇粮管所、站、粮库进行重组整合,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购销量大的乡镇单独设置,也可在购销量小的几个乡镇联合设置;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所、站,实行整体出让,分拆出让或撤并,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乡(镇)粮管所(站)、粮库依法实行破产。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对有净资产的企业,可通过转让净资产进行整体改制;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企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以局部剥离盘活,分立经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零资产转让,也可给予优惠政策转让。

三、改制的程序步骤

6、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组、改造、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规范操作。

改制的基本程序是:(1)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拟改制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由政府组织财政、农发行、审计、粮食对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确定企业实有资本数额。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必须进入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交易双方须在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证下签订产权转让合

同。(2)拟定实施方案。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人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粮改领导小组审批。(3)企业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7、改制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制订方案;第二阶段:企业重组整合,依法组建新公司;第三阶段:建立企业内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第四阶段:组织验收。改制的整体工作要在2005年7月底结束。

四、建立新的企业运行机制

8、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全社会的粮食行业经营主体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财务挂账中的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企业在承担政策性业务时,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发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

9、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依据《公司法》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权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0、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定管理岗位,选聘管理人员,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职工工资水平,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受益分配,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1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行管理创新。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要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作为管理的重点,搞好企业核算,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经营管理费用。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要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制订和实施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现代化、科学化管理。

五、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12、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对改制后已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的各类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

13、财税部门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文件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粮食购销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执行。

14、减免改制收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等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体改办等七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5、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内退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发放的生活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的专项费用支出。净资产不足部分,从企业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

六、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16、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改革难度大,改制工作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局。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操作。要继续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措施,严明纪律,强化督导,全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确保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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