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九部门关于宁德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九部门关于宁德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5〕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信访局、交警支队、运管处:

市交通局、建设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宁德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宁德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二○○五年八月)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针对各地出租车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坚持行政手段与其它手段相结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环境,为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协调交通、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规范行为

(一)认真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县(市、区),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

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出台新的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清理工作不力等导致发生出租汽车群体事件的,将严肃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出租汽车宏观调控行为

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运力的宏观调控。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时,必须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调查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行为

1、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要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引导企业树立“以优取胜、以质求发展”的市场观念,解决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规模小,管理差,经营不善等问题,引导企业通过购并、股份合同等形式,将挂靠服务型企业转为实体经营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

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建立企业与驾驶员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与驾驶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相应保险费。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2、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要加大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立法力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择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驾驶员收益水平,各级交通运管机构要督促检查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章守纪,依法经营。

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驾驶员的执业资格考核认证制度。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车况完好,服务设施齐全,车容整洁。驾驶人员必须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四)规范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

财政、物价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向社会公布省里制定的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等检测内容、检测次数和收费标准,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交通、公安、环保、质监等部门予以密切配合。

财政、价格、交通部门要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的不合法收费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对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纠正。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

关于“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问题,鉴于我市城区范围小,根据闽政办〔2005〕79号及闽交财〔2005〕17号文件精神,2005年6月1日起对持有运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的城市出租汽车的客运附加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出租汽车运营仍然不限于“城区”。

对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和各种代缴费进行清理,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督促企业纠正,减轻驾驶员的负担。劳动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驾驶员的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提出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出租汽车运输价格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及时了解企业、驾驶员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根据市场供求和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成本收益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物价部门要监督企业对单车粘贴起步公里及单价。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承包者、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六)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罚力度。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中介机构超范围违规经营行为,取缔地下车辆非法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各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在车站、码头、大型客流聚散点、城市主干道等非法营运车辆活动集中的地方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公布投诉电话。

(七)规范出租汽车外部经营环境管理行为

出租汽车的营业站点、道路通行、停靠、运行等相关规定及配套设施建设都会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影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城建、土地、交通、公安、城管(市政)等部门在制定城市交通规划时统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设置,在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设置出租汽车候客站点;在宾馆、酒店及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临时出租汽车客运候客车位;在城市主要街道,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方便乘客的原则设置出租汽车临时上下客点。除合法的营业性停车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候客和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收取停车费。

四、实施步骤安排

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工作自2005年8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8月1日起8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建立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突出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制定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多层面地宣传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情况,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要按照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整顿规范工作,务求实效,并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

(三)检查整改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闽政办〔2005〕79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11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市交通局。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