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20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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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4〕03号)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确保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落实,现就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化“绿线”的含义和管理范围。“绿线”是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各类城市绿化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也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详细规划和现状地形图中界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其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绿线”可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两种,现状“绿线”是一种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种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二)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工作由市园林管理局根据国家、省规定的城市绿化标准,提出“绿线”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查,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三)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留足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1、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对旧城区内的主要商业街区,在确保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50%以上的前提下,确需降低绿地指标的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不足部分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管理局安排异地绿化。
2、道路绿地率:(1)新建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之间的,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小于20%。(2)旧城区改造扩建中,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0%。
3、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2%。
4、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5、公园绿化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6、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高速公路、铁路、城区主要出入口快速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城市中各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林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以现状“绿线”划定保护线。规划区内未绿化绿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控制线。
(五)维护城市绿化“绿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城市绿化“绿线”规划编制完成和“绿线”划定后,要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绿线”内的绿地不得改为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即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专用章,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配套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竣工图进行审核、管理的签章。市建设局委托市园林管理局行使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职能。
(一)建设项目“绿色图章”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绿化有关要求、绿地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绿化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等进行认真审查,达到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按照规定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加盖“绿色图章”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二)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及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市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的行为。凡绿化工程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有关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降低绿地率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处罚。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配套绿化工程须由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园林绿化专项竣工验收,加盖绿色图章。未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可交付使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落到实处
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是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创建国家、省级园林城市和加强生态城市建设的迫切要求。市建设、规划、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搞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和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实施工作。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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