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韶府办〔2007〕282号
颁布日期:2007-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7〕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建设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自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发建设的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原则上均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比例

㈠低层(未配备电梯)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㈡小高层(配备电梯)及高层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再另行缴存电梯维修资金);

㈢非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0.5%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及管理模式

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完整收缴和安全使用。

㈡为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有效监督使用,由业主在购房时与建设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监管协议。根据业主委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建设主管部门名义设立专用帐户,并按照小区名称、房屋幢号、房号分别生成项目代号和分户代号,实行帐户分级管理,实现维修资金的“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管理模式。

四、维修资金的缴存程序

㈠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的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楼盘基本情况表》及电子表格软盘,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

㈡缴存。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同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和《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到委托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存手续。

㈢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时,须同时向交易登记部门提交《缴款通知书》副联及个人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凭证。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使用按如下程序申请:

㈠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代表提出使用方案,经维修范围三分之二业主审核后,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及电子表格软盘和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通知银行付款,银行凭备案手续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㈡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批准后(业主委员会须征求维修范围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填写《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及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通知银行付款,银行凭备案手续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㈢业主对维修项目工程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可由维修范围内业主委托中介造价服务机构对维修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原则上以审核结果为准,委托费由维修范围内业主共同承担。

六、原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及未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实行追缴的有关问题

㈠原已向业主收缴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已设立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须将已收情况汇总及已收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明细列表,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同时完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设立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

㈡原已收缴物业管理维修资金,未按本《意见》规定时间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分户代号及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的企业,视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㈢自《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后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物业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工作,鼓励业主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未补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维修费用由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凭如下资料办理备案:

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一式四份);

㈢《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

㈣维修方案及维修项目工程结算向业主公示情况;

㈤业主委员会或维修范围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证明材料。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缴

当一户业主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专项维修资金银行系统将自动冻结剩余金额,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按规定进行续缴。

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转移

房屋产权转移(包括转让、赠与、继承)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转移双方或受赠人(继承人)持《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公证书》或《继承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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