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学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文号:平教办〔2008〕33号
颁布日期:2008-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学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平教办〔2008〕33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局属各学校:

四川汶川5·12地震后,我国部分地区余震不断,加之我市又即将进入汛期,为确保全市学校及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政府出台的《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平政办[2008]28号),市教育局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近期立即着手对本校房屋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通知后,各县(市、区)教体局要集中力量立即对所辖学校房屋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6月份为全面自查阶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够自行解决的,要积极采取处置措施,对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局属学校对排查出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于6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安全科。各县(市、区)学校报所属县(市、区)教体局。7月份为房屋鉴定及隐患治理阶段。按照市政府部署,市教育局将联合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局属学校危房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房屋,要悬挂平顶山市公共场所房屋使用安全合格牌匾,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将分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置: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二、根据《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单位投入使用5年以上未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必须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拒绝房屋安全鉴定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继续使用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三、各县(市、区)教体局也要主动联合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于8月30号前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安全科。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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