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07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07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市环保局制订的《2007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九日

2007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二○○七年四月九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整治任务

2007年二氧化硫削减5000吨,化学需氧量削减3400吨,氨氮削减160吨;全年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61天以上;出境水水质基本达标。

(一)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整治范围:落凫山山脊以南、沙河以北、许南公路以西、滍阳镇(含滍阳镇)以东。

1.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关闭污染企业。2007年5月底前,关闭整治范围内的所有珍珠岩厂、煤粉厂及未通过市环保局治理验收合格的小洗煤企业或生产线;2007年10月底前,关闭中储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院内的洗煤厂、煤场、碳素厂。

(2)建设脱硫工程。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公司2×300MW机组、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3台锅炉、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2台锅炉的烟气脱硫工程。

(3)其它整治。河南天宏焦化有限公司66型焦炉立即关闭,80型焦炉无烟加煤、推焦除尘设施和厂区内防扬尘工程达标稳定运行;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切实加强粉煤灰、炉渣清理外运的管理,厂区南部防扬尘工程正常运行;平顶山鸿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平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得采用汽车运输方式运送燃料原煤。

2.燃料煤煤质控制

(1)各电厂、自备电厂(站)的燃料煤煤质,灰份不得大于35%、硫份不得大于0.5%。对超过标准的燃料煤,限3日内清运出厂;对不符合要求的燃料煤,除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收取排污费外,予以限产、停产处罚。

(2)各电厂、自备电厂(站)每周一次向市环保局上报进煤煤质化验报告。

(3)将燃料煤煤质监测纳入例行监测范围,对各电厂、自备电厂(站)煤质的监测,每周抽检不少于1次,并及时准确报告监测结果。

(4)各电厂、自备电厂(站)必须配合市环保局的煤质取样监测工作,凡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

3.燃煤锅炉、窑炉整治

(1)整治范围内,禁止新上燃煤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方,所有燃煤(碳)生活用锅炉全部取缔。

(2)整治范围内现允许使用的生产燃煤锅炉(电厂除外)烟尘排放浓度不得大于100mg/m3,否则,一律停止使用。

(3)整治范围内现允许使用的生产燃煤锅炉(电厂除外)、窑炉,必须燃用焦炭、洁净煤等清洁燃料。

4.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档,土(料)堆应有覆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建筑物拆迁时,应采用高压水喷洒等方式防治拆迁扬尘。城市道路禁止使用简易自动清扫方式;市区内主干道非雨雪天每日洒水不少于1次。

(2)加强北环路、程平路、新南环路以及城区干道货运车辆管理,城区内运输易扬撒物料必须使用密闭车辆。煤炭运输车辆不得驶入城区北环路及其它城市干道,城区西部、北部煤炭外运车辆沿西平郏路、南石路入许南路路线出行;东部煤炭外运车辆待东平郏路至南石路通行后,由东平郏路、南石路入许南路,在此之前,可沿北环路、程平路至许南路路线外运。

5.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和取缔露天有烟烧烤

对餐饮业无油烟治理设施和油烟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治理,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营业。取缔整治范围的有烟烧烤摊点。

6.火车蒸汽机车、机动车尾气治理

(1)2007年6月底前淘汰2台蒸汽机车。

(2)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对尾气超标车辆不予通过年检、年审;对车况差劣车辆及时强制报废。

(3)淘汰城区内尾气超欧Ⅱ标准的公交机动柴油车。

7.落实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应急机制

(1)应急机制的启动、解除。凡大气环境质量连续3天重度污染或1个月内大气环境质量累计10天超标,启动应急机制;执行应急机制的最短时间为15天;若应急机制启动后15天内,大气环境质量累计超标天数不多于3天,即可解除应急机制。

(2)应急机制的具体措施。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电厂、自备电厂(站)以及其它排放烟、粉尘的企业限产30—50%;对市区内道路洒水次数由每天1次增加至3次。

(二)水污染综合整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1)2007年6月底前,市污水净化公司一期工程脱氮设施建成投运,处理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2007年6月底前,完成鲁山县、宝丰县、郏县污水处理厂调试工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2007年11月底前,叶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4)汝州市、舞钢市污水处理厂完善管网配套工程。

2.关闭小电镀生产线

立即取缔鲁山县境内金佑利皮件有限公司电镀生产线、张良五金厂电镀生产线、张道广五金厂电镀生产线、海超五金厂电镀生产线、恒祥五金厂电镀生产线、顺达五金厂电镀生产线等小电镀生产线。

3.继续对白龟山水库实施综合整治

彻底取缔白龟山水库区域内的采沙、游艇、养鱼网箱、岸边餐饮店以及禁养区内家禽养殖,巩固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成果。

4.加快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2007年9月底前,完成11家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实现与市环保局联网。

(三)炼焦行业整治

对14家炼焦企业(名单见附件)实施整治,达到以下标准:

1.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3.2米以上(含3.2米)。

2.配套焦炉煤气回收、净化和综合利用设施(煤气净化过程中有硫铵、粗苯回收工艺,净化后的煤气用于居民生活能源、工业生产能源、原料或发电等,不得直接放散或点火炬)。

3.建成装煤、推焦除尘装置和废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6171-1996)三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不大于3.5mg/m3,苯可溶物浓度不大于0.80mg/m3,苯并(a)芘浓度不大于0.0040mg/m3;加煤、推焦除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其他炉窑三级标准,即颗粒物浓度不大于300mg/m3;外排废水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浓度不高于100mg/L,氨氮浓度不高于15mg/L,挥发酚浓度不高于0.5mg/L,氰化物浓度不高于0.5mg/L。

2007年7月15日前,配套完善相关工程;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工程调试;2007年8月1日至31日,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凡未通过验收的,依法关闭。

(四)水泥行业整治

2007年9月底前,关闭平顶山天广水泥有限公司5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宝丰县水泥厂4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宝丰县双城水泥厂1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宝丰县平西水泥有限公司1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宝丰县平西水泥二分厂1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淅水鲁山水泥有限公司3条机械化水泥立窑生产线。

(五)小火电机组整治

按照省政府要求,应于2005年、2006年关闭而未到位的小火电机组,立即关闭到位;应于2007年关闭的小火电机组,2007年11月底前关闭到位。

二、综合整治标准

(一)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关闭企业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二)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环境综合整治涉及的企业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市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三)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综合整治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是关闭、取缔(淘汰)所属企业或生产线的责任单位。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生产线);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负责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建筑施工、道路清扫、建设或维修等现场防扬尘措施的落实;负责取缔主、次干道的有烟烧烤摊点。

监察机关: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公用事业部门:负责淘汰城区内尾气超欧Ⅱ标准的公交机动柴油车;督促市污水净化公司建设脱氮工程。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生产线)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负责取缔市区沿街店外经营的有烟烧烤摊点。

公安交警部门:对尾气超标机动车辆不予通过年检、年审;对车况差劣车辆及时强制报废;负责道路运输扬尘管理。

市场发展中心:负责取缔市场规划区内的有烟烧烤摊点。

四、整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搞好协调配合。定期召开环境综合整治协调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明确工作要求,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落实、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印发)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05〕44号)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强化目标管理。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市环保局、市政府目标办负责检查、考评。对完不成任务、达不到标准的县(市)区、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要进行细化分解,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四)抓好新闻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公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得力的进行曝光并追踪报道整改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附件:平顶山市炼焦企业整顿名单

附件

平顶山市炼焦企业整顿名单

1.平煤十一矿劳动服务公司焦化厂

2.平顶山泓利煤焦有限公司

3.汝州市天瑞焦化公司

4.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

5.郏县物阳焦化厂

6.平顶山市利鑫焦化有限公司

7.平顶山市巨源焦化有限公司

8.平顶山市宝源焦化有限公司

9.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公司

10.平顶山市虹剑煤化有限公司

11.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

12.宝丰县京宝焦化有限公司

13.宝丰县福利洗煤焦化厂

14.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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