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制定的《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71号)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精神,依照建设部等三部委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06〕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交易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以及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欺诈,发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使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得到明显改善,住房价格趋于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整治重点

(一)商品房预售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非法销售商品房的;

2.商品房预售后30日内不进行买卖合同备案的;

3.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享有优惠政策开发的普通居民住房销售价格、集资建房价格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销售的,不执行审批价格擅自提价的,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费用或未经批准另外收取费用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的。

(二)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

2.发布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

(三)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2.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具备预(销)售条件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3.房地产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

(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1.在与购房人订立合同之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的;

2.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删除、增加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1.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

2.外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原地工商营业执照、未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3.经纪机构、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或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

4.房地产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房管、工商、物价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预售、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炒作房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方法步骤

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0月12日至10月2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八条”、“国六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召开全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大力宣传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紧迫性,为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做好舆论准备。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6日至2007年3月31日为自查巡查阶段。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全面进行整改,按时上报整改结果并填写承诺书。自查的重点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房管、工商、物价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整改不力和问题严重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三阶段:2007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房管、工商、物价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依法做出处理,对处理的对象和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第四阶段: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完善规范阶段。房管、工商、物价部门要按照前期整治情况,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本着“科学、有效、持续、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由市房管部门牵头,成员包括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的主要分管负责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全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整治行动的开展。

(三)分工协作,确保实效。房管、工商、物价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房管局主要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销)售活动、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工商局主要负责房地产广告发布、房地产展销活动、房地产合同、房地产经纪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物价局主要负责房地产价格、房地产中介收费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同时,各主管部门要开设专项整治行动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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