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交纳城市出租汽车2003年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交纳城市出租汽车2003年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交纳城市出租汽车2003年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平政〔2003〕6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386号)和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1〕102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1999〕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交纳平顶山市城市出租汽车2003年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纳范围
(一)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交纳城市出租汽车2002年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平政〔2002〕51号)规定,按年度方式交纳2002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到2003年8月31日已经期满。凡需继续从事城市客运业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以获得2003年度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受让的对象,是指经本年度分类年审资质合格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凡2002年度未签订《平顶山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分类年审资质不合格的经营企业,不得参加本年度经营权有偿受让。
(三)对荣获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出租汽车司机,分别减免本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100%、50%、30%以示奖励。
二、有偿使用期限
2003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为2003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
三、收费标准
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基准价格的批复》(豫计收费〔2003〕52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1999〕84号)规定,我市2003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物价局核准后的标准执行。
四、交纳时间
2003年度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时间为2004年1月1日至3月1日。
五、交纳程序
(一)2003年度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市政府委托市公用事业局客运管理处收取。(二)市公用事业局客运管理处将应交纳2003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出租汽车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对经营企业下发《交纳有偿使用费通知书》。经营企业须按照通知书规定及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纳有偿使用费。
(三)2003年度分类年审资质合格的经营企业,其所属出租汽车如已到报废期限需要更换新车继续营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及车辆更新等手续,并按时交纳2003年度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四)取得2003年度经营权的车辆未到报废期限,需提前更新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向市客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公安交警、城市客运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交回原出租汽车专用证照,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河南省汽车更新鉴定表》办理城市出租汽车新车入户手续,其所交纳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在本年度的基础上按提前更新1至3年分别给予减免20%、30%、35%的优惠。(五)凡2002年度未取得经营权或出租汽车已到报废期限未报废的,以及2003年度未按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市客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证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年度经营权且从事营运满3个月的方可转让经营权,经营权的转让必须在客运管理机构组织下严格按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1〕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权转让过户增值费按转让经营权总额的6%征收。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经市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严禁私自转让。
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客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证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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