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平政〔2002〕2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认真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规范我市城镇住房用地权

属管理,依法保护城镇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及房

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有关城镇住房用地确权登记及上市交易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包括由开发商开发后出售的城镇商品房、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

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合作建房)及其他城镇住房用地的登记发证。

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不仅是保护住房用地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城乡土

地统一管理,培育、发展地产市场的要求。同时,城镇住房用地登记面对的是广大的住房用

地产权人,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务必认清城

镇住房用地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树立

护民、便民、依法行政观念,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

进行。

二、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中的质量与速度的关系,按照

土地分割转让登记工作程序,提前介入,尽早审核,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证速度。要从便

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思路,有条件的县、市,要设立专门的住房

用地登记窗口。要加强对住房用地登记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产权

人办理住房用地登记的经济负担。

各房地产开发商和出售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县、市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分户室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分发给购房者。购

房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后,要及时到县、市国土部门换领分户室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尊重历史、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为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屋出售单位用地手续

不完善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城镇住房,房屋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分配移

交单、征地协议、征地付款凭证或者其他依法接收、占用国有土地的证明等权属来源证明资

料,经地籍调查,权属无争议的,可确认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4年4月28日前,经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行政划拨土地

建造住宅,经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确认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已售出房屋的,确

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三)市区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建、合作建房用地,

分别作如下处理:

1、安置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用地,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房屋所有权人。但是,房屋建成于1997

年7月8日以后且原批准用途不属住宅用地的,需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

用权。

2、作为商品房出售的房屋用地,属1994年4月28日以前建成房屋并全部出售的,土地使用权

直接确认给购房者;属1994年4月28日以后建成房屋的,须补办出让手续后予以确权。

(四)1994年4月28日以前开发建设的房屋,现开发单位已撤销、注销或无开发者可查的,直

接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开发单位被兼并、改制、重组的,由现接管单位继续承办原项目

用地的有关手续。

1994年4月28日以后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须补办出让手续后予以确权。

四、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城镇住房用地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等税费

后,方可上市交易,办理土地登记过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其权

益不受法律保护,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工作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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