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平顶山市城市绿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平顶山市城市绿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平顶山市城市绿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制定的《平顶山市城市绿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工作实施意见
(市建委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41号)、《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1996]85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绿化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绿化现状
目前,市区绿地总面积为1208.96公顷,绿化覆盖面积1451.2公顷。据初2004年底绿化普查,市区人均公共绿地4.27m2,绿地率22.81%,绿化覆盖率为27.38%。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距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相差0.73m2,距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相差2.73m2,达到省级国林城市标准需新增公共绿地65.73公顷,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需新增公共绿地245.7公顷;建成区绿地率距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相差2.19%,距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相差6.19%,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需新增绿地116.04公顷;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需新增绿地328.07公顷;绿化覆盖率距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相差2.62%,距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相差6.62%,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需新增绿地138.8公顷,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而新增绿地350.86公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建设城市大园林的要求,目前城区绿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1.城区绿化规划滞后。目前我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还没有编制完成,导致我市绿化建设无章可循,存在盲目性、随意性,使得必要的绿地面积及绿地分布的均匀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2.绿量不足,“三绿”指标低,与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差距较大。3.精品不精。按照创建园林城市的要求,所有公园必须达标,而我市目前设有一个达标公园。4.树种结构不合理。现有绿化树种品种单一,高档树与乡土树没有交替种植、合理配植。5.园林监察力度不够,造成城区部分行道树及绿地损坏严重。6.机制不活。城市绿化还停留在靠财政投人搞绿化的传统模式上,市场运作搞绿化的新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单一投入方式造成绿化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城市绿化建设的瓶颈。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创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为目标,以增加城市绿量为首要任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单位配合、全民参与”的方针,加快转变绿化观念,搞活绿化机制,使我市城市绿化状况短期内有一个大的改观。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原则是,根据北方城市的气候特征,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先绿化、后造景,城区普遍绿化,重点部位造景;坚持适地适树,以乔木为主、以阔叶树为主。以乡士树种为王,高中低档树种结合、乔灌草结合、常青落叶树种结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到2006年底,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2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m2以上,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到2008年底,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m2以上,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m2以上。
为此,要尽快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按不大于500米的服务半径,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规模在2000m2左右的有一定水平、分布合理的小游园和街头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单位庭院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结合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岸、湖岸和矿区的塌陷区等,建设适度的城市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乔、灌、花、草、藤本和地被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今冬明春要完成东入市口、湛河三期、新城区市政广场、湖滨公园等绿化工程。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纪化建设步伐
(一)尽快编制出台《平顶山市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含新城区)。绿地系统规划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我市的自然条件,以创建山水相间的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要按规定标准确定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和控制指标,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建立良好的生态系统。要把程平路沿线的塌陷区规划为湿地公园,解决中心区建设路以北无大型绿地的问题;把南部沙河纳人绿地系统规划,弯段取直后建成以水景和生态防护林为特色的生态公园,构建南北大型通风廊道,缓解市区热岛效应。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二)强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及省、市有关绿化建设管理的规定,出台《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具体实施意见,要细化、量化并严格制定各项标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能,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并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审批手续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到占补平衡,在相同区位或相当地段进行相同面积的绿地补偿。
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为扩大绿地面积创造条件。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规划设计进行审核。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责成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效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化建设实行跟踪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绿地率指标和绿化建设情况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
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山坡、公园、城市主要道路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严格保护好城市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古树古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人,建立稳定、多元化的绿化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大城市绿化财政投人力度。同时,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单位配合,全民参与,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多方筹措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沙河绿化、城乡结合部道路绿化要积极争取国家防洪和交通项目来带动,程平路湿地公园建设可通过国家已拨付给平煤集团塌陷区的改造经费来解决。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性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建成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带和风景林地,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现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或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等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绿化工作。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污染环境的企业,原址用于绿化。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巾绿化。各级规划部门要对辖区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对在建成区内配套绿化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等,不得批准新的地上建筑工程。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新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老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这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证明和出售、出租手续。对确有困难,不能达到规定绿化标准的,应进行异地绿化。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和异地绿化实施标准由市建委具体公布实施。
(六)深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管理与建设维护分离的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市场。深化园林绿化行业改革,实行企业化承包、专业化管理,逐步把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推向市场,公开招标。切实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健全绿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七)加强城市绿化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加强我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研究和节水型绿化技术的研究,加大绿化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大力推广节水型绿化,大量种植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逐步采用滴灌、喷灌、微灌、中水灌溉等节水技术。
(八)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园林绿化设计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体现本地特色。要因地制宜,以乡土植物为主,注重乔、灌、花、地被的合理配置,优先使用落叶乔木和阔叶树。积极引进适合本地生长发育的彩叶园林植物,增加层次感和厚重感。要科学地处理好以人为本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尽可能对设计场地中包括地形、植被和水体等因素在内的固有生态环境加以保护和利用。
(九)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城市绿化。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行业管理及执法工作,并会同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
四、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城市绿化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把城市绿化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定期考核,奖优罚劣,保证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工作健康发展。城市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合力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评比工作,并对全市主次干道的行道树及绿化带、主要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绿地实施建设和管护工作。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高新区、平煤集团要在园林绿化管理处的指导下,负责全市背街小巷的行道树及花带、公园、厂场、游园的建设和管护工作;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园林绿化规划,在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绿化与管理工作。园林绿化管理处应对各单位绿化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其负责绿化工程后的验收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广泛组织适龄城区居民参加城市义务植树绿化活动。要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要大力开展让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积极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四)深人开展园林小区、园林单位创建工作。园林小区、园林单位创建活动是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园林小区、园林单位创建活动,扎实搞好单位庭院和小区绿化,老城区各单位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新城区入驻单位绿地率要达到40%以上。园林小区、园林单位创建活动要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未达到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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