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08〕40号
颁布日期:2008-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政办〔2008〕40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濮阳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濮政〔2006〕50号)中规定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程序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住房困难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调整为14平方米(含)以下或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

2.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单身家庭由建筑面积20平方米调整为30平方米;

两人家庭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调整为19平方米;

三人家庭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调整为两代三人、三代四人家庭人均17平方米;

四人及其以上的家庭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调整为两代四人、三代五人及其以上的家庭人均15平方米;

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最大控制在80平方米(含)以内。

3.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由3元/月.平方米调整为5元/月.平方米。

4.保障程序:由申请、符合条件并改善住房条件的给予保障调整为申请、符合条件即给予保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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