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审批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政办〔2006〕81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审批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审批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房建设审批的意见

(市建委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加强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豫建规园〔2006〕6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作用,调整住房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濮阳市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及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1.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经办理城市规划许可手续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项目,按原规划许可文件执行。

2.对于2006年6月1日前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已审查通过,但没有核发规划许可证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原则上按原方案执行。

3.对于2006年6月1日前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已审查通过,但没有核发规划许可证,而建设单位私自开工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项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查与原规划相符,经市城建监察部门处罚后按原规划方案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4.零星建设或插建的住房项目,原则上按小户型进行建设。

5.2006年6月1日后新审批的住宅详细规划方案,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执行。

6.对于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擅自调整户型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并吊销其规划许可证。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