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政办〔2006〕92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管理的意见
(市房地产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我市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预售活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关。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把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审批关。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办理预售时,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控制在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控制在100%。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2007年元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到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并将预售许可证公示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违法违规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五、商品房预(销)售活动实行统计月报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送报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以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纵容雇用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七、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或地方建设(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
八、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发展改革(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九、本《意见》下发前的违规项目要自觉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对主动上报的项目可从轻处理,拒不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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