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

深国房〔2005〕683号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三十条,作出如下解释:

“行政划拨用地,依法有偿转让后受让人按甲种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该条中的“依法有偿转让”是指经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后发生的转让行为的情形;行政划拨土地在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款前,应按乙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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