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
深国房〔2005〕683号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第三十条,作出如下解释:
“行政划拨用地,依法有偿转让后受让人按甲种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该条中的“依法有偿转让”是指经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后发生的转让行为的情形;行政划拨土地在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地价款前,应按乙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