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7年4月9日)
深府办〔2007〕55号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四届五次全体会议决议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的意见》(深发〔2007〕2号)精神,为做好《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体系》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据国家现行统计标准、统计口径,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统计测算。
二、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全体公民都应依法接受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
三、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指标体系》统计监测评估工作的领导,各负其责,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保障。
(一)市统计局负责《指标体系》统计监测的总体协调工作,制定《指标体系》的统计报表制度,审定统计调查方案,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责。要针对本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方案,做好指标的分区测算。
(三)各区人民政府对《指标体系》涉及到区级及以下的统计调查任务,要提供保障与支持,确保任务完成。
(四)由市统计局牵头,建立市各有关部门之间及时通报指标实施各阶段进展情况的机制。
(五)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牵头,每年对指标体系的科学性进行综合评估。
四、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市统计局依法对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指标体系》的内容及指标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每年5月份公布上一年度全市和各区的民生净福利数据。
附件:《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统计责任分工一览表
附件
《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
统计责任分工一览表
指标名称单位代码备注统计责任部门
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数%市统计局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1市统计局
基尼系数2市统计局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超标率%3逆向指标市农林渔业局
药品安全抽样合格率%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达到Ⅰ级和Ⅱ级空气质量天数天5市环保局
主要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6市环保局
交通事故死亡率十万分之一7逆向指标市公安局
城镇登记失业率%8逆向指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零就业家庭户数户9逆向指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比例%10市人事局
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工工伤保险参保率%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率%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14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社会捐赠款万元15市民政局
财政性教科文卫体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16市财政局
财政性环保投资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17市财政局
财政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18市财政局
人均受教育年限年19市统计局、市教育局
职工培训人均学时数学时2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均公共图书馆馆藏图书册21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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