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政发[2006]46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五"以来,我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之路,以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为载体,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培育生态产业,打造生态品牌,初步形成了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的发展格局。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稳定提高,局部区域得到较大改善。汉江干流、丹江口水库及堵河水质良好,空气质量优良,区域自然生态系统整体平衡。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能力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我市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环境承载力有限,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部分地区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滞后于城市发展,流经城市河段的水体大部分受到污染,有的水体污染严重,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开发造成人为生态破坏与生态保护矛盾加剧;农村环境亟待改善,农业面源污染凸现;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着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倾向。环保投入不足,不少地方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环境管理体制不顺,机制尚不完善。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基层环保履职能力不强,环境监管能力弱化,不能适应环保工作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必须适应科学发展的新要求。“十一五"是我市全面完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已进入新一轮发展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给我市环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和强大压力。因此,必须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强化环境保护在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十堰等方面的调控作用,坚持以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依靠科学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的矛盾,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十堰,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竞争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五)目标任务。到2010年,基本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削减5%,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盖率达到56%。汉江、堵河干流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主要水质指标达到GB3838-2002Ⅱ类标准,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等饮用水源水质达到Ⅱ类水质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饮用水质和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全年达Ⅱ级以上天数保持在300天以上,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三、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科学发展促进协调发展
(六)按照生态功能要求大力调整区域发展布局。根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丹江规划》),优化区域发展空间,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理,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科学划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制订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十堰城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影响控制区实行重点开发,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水源地安全保障区实行限制开发,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生态产业。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保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七)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经济结构。按照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要求,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发挥环境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行业的准入,限期关停一批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为优势行业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新型产业体系和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八)按照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规划。把控制资源消耗作为保护环境的首要环节,在资源开采、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消费环节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评价体系。建设一批重点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园区,对园区和产品进行设计改造,促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快速发展;积极开发利用水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高能耗、高排污项目建设,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废物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对工业废弃物、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优先采用资源化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资源化项目,促进使用再生资源产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型的销售、消费方式,遏制有害的、浪费式的产品包装方式。
(九)按照发展新兴支柱产业的要求扶持环保产业。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要重点发展以烟气脱硫除尘、污水及垃圾处理、环境监测仪器等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为主的环保制造业,大力发展节水、节能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环保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环境监理及环保设施运营等环保服务业。发挥环保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环保科技创新,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四、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以饮用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编制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用水质量。要把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组织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与水土保持规划》,重点围绕"一江二库三水四河”(“一江"指汉江,“二库"是黄龙滩水库、丹江口水库,“三水"指汽车及零部件生产表面处理废水、医药化工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四河"为堵河、天河、神定河、泗河)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查,加强对造纸、电镀、黄姜加工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造纸企业的治理,取缔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由市经委牵头负责电镀企业的治理,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责令关停;经环保审批同意,环保手续齐全,实现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黄姜加工企业的治理,2006年底以前淘汰100吨/年以下皂素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综合利用的以外),对2007年6月30日前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黄姜加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
(十一)以解决结构性污染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调整工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使其符合大气功能区划要求,切实解决大气结构性污染问题。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和燃烧方式,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加大对大气污染较重的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水泥生产企业的治理,淘汰窑径小于2.2米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加强对铸造烟尘、粉尘的治理以及废型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提高废型砂及粉煤灰的利用率,减少排放量;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房屋拆迁、道路建设等各类施工作业的扬尘管理,确保施工防尘措施落实到位;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保洁的水平和能力;加快市区裸露地面的绿化、硬化进度;煤堆、灰堆、渣堆、料堆必须进行防尘覆盖;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禁止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车辆。
(十二)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加快全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由市建委牵头,对神定河污水处理厂、花果污水处理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08年底前,《丹江规划》确定的近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成投运率不低于50%,11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全部开工建设,2010年底前《丹江规划》确定的近期水污染防治项目全部建成投运,日污水处理能力达48万吨,建成垃圾处理场6个,日处理垃圾达1255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各地要加快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整治、搬迁,综合整治城市内河污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等污染问题;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全面清理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垃圾、杂物堆存点、河道及两侧的垃圾,确保不留死角;推进以城区景观绿化及水域景观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建设,全面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积极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十三)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推广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技术,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十四)以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认真组织实施《鄂西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规划》,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积极支持效益好、具有较强调峰能力、生态环境影响小、装机容量相对较大的水电项目建设。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制止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恢复。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旅游开发必须注重原生态的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原生态景观保持协调。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力度。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国土整治、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五)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理,加快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十六)以推进环保工程为重点,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抢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全面推进六大重点环保工程建设。生态农业工程,在"十一五"期间,投资10.4亿元,治理小流域面积15.28万公顷;投资1.05亿元,建成两个生态农业示范区;投资2.85亿元的5个鄂西北生态功能区建设和配套建设工程;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工程,在"十一五"期间,投资1.43亿元,治理12个工业点源污染项目;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在"十一五"期间,投资8.92亿元,建成11个市、县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可达48万吨;投资1.58亿元,建成6个垃圾处理厂,日处理能力可达1255吨;投资2.9亿元,重点治理泗河流域环境污染问题等;基本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工程,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环保一票否决,从源头防治基本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声环境治理工程,严格执行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生活区、工业区等各功能区的噪声标准,加大执法力度,治理夜间噪声扰民问题,为群众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环保首长负责制工程,在"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负责的制度,进一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推进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定期考核、定期公布制度,进一步落实将环境保护纳入政绩考核的"绿色考核"体系制度。
五、强化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十七)创新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区域性环境督察机制,加强跨区域环境保护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市区环境管理体制,在茅箭区、张湾区和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环境监管派出机构,由市环保局统一管理。县级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乡镇政府要配备环境保护监察员。各地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人事、编制、环保部门要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编制进行认真清理核定,增加人员编制,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察员制度。
(十八)强化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能。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企业,禁止超总量和无证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展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评,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供电。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认真执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企业要及时、按标准足额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收费的稽查。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加大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重点环境案件的执法信息通报、部门联合办案和向司法部门移交移办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十九)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高城市污水收费标准,健全收费管理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对企业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运营情况的在线监测开展第三方运营管理。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实现污染治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
(二十)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环保事业的投入,并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从2007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的能力建设。要将环保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教、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含运行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要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拓展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资金渠道,争取国家和北方受水区对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支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共建共享。
(二十一)积极推动环境科技创新。加强环保科技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为保护环境提供技术支撑。在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将相关技术列入环保优先领域,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我市科技计划。科技部门要将环保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积极开展环境政策、标准的研究,组织科技力量对区域污染防治、水体修复、生态保护、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积极引导和支持黄姜加工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继续开展黄姜加工污染治理新工艺新技术试点示范,对国家确认的成熟技术和工艺组织全面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效果。
(二十二)全面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建立环境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环保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测。2008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环保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重点排污企业责令限期安装。要建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加强环境预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技术装备能力建设,提升环境预警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判定能力;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装备能力建设,“十一五"期间,各类环境监测站(点)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形成能够覆盖全市,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要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明确执法程序,公布执法结果;建立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建立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机制、环境民事和公诉制度,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在2008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国家标准化的建设要求。
(二十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完善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及时发布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完善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环保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和公示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环保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切实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各部门都要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环保工作。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要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环保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通报,接受监督。
(二十五)建立环保政绩考核和奖惩制度。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切实解决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
(二十六)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领导机制和完善环保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环境信息发布。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定期协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
(二十七)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鼓励节约资源,促进环境友好,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先进典型和经验,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抓紧制订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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