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五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2007〕29号
颁布日期:2007-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五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十政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精神,现就我市做好环境保护五个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治理黄姜污染、小造纸、小水泥、电镀与小火电、城市污水为重点,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一)黄姜污染治理:对2007年6月30日前已关停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黄姜加工企业,要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做到周查月报,做好检查记录,每月一次书面报市政府,坚决防止关闭企业重新生产;对停产治理或承担治污科技攻关的黄姜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限时关停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黄姜加工企业的通知》〔十政发(2007)18号〕文件要求,加强监管。对违法擅自进行经营性生产活动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责令关闭。2007年底前淘汰100吨/年及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加快治污科技攻关,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对现有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整合,使其尽快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对监管不力,支持、放任已关闭或停产治理的黄姜加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小造纸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向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必须于在2007年6月底前关闭;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三)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年底前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2010年底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鼓励以等量淘汰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力争“十一五”期间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比重由46%提高到80%以上,采用余热发电技术的生产线达到40%以上。

(四)电镀与小火电治理。立即取缔无相关证照和有相关证照但无处理设施的小电镀企业,停产治理有相关证照和处理设施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电镀企业;加快推进城区电镀工业园区建设,实现电镀生产园区化,废水治理集中化专业化,废物处置无害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入园电镀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促进电镀行业的健康发展;贯彻落实《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开展清洁生产示范电镀生产企业的审核、评价工作。我市小火电机组的专项治理与关停工作,待省经委有明确意见后实施。

(五)城市污水治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配套工程,其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5%;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全市要按照《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加强领导,克服困难,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并保证正常运转;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65%、2010年不低于70%;全市县城和丹江口城区,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建成投产后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实际处理负荷率1年内不低于60%,3年内不低于75%。污水处理厂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营运。

三、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者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执照。对合法经营但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停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对非国有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以省文件为准。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以2006年12月31日企业状况为准,各地各部门不得为关停的水泥、造纸、黄姜、电镀及小火电企业补办相关手续;不得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关闭的企业,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泥利废税收政策,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电力部门对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停止供电。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对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对到期应关停而未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电网公司将其从电网解列,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三)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7年内,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十堰城区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县城所在地要在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其持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全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对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方,由市环保、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将应收未收的排污费全额上交市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地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属于关停的国有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其他类型企业,要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安置职工。各地要按照系统内部积极消化、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的原则,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区、本系统关停企业人员。对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关停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安置确有困难的,要积极争取省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六)鼓励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集中销毁。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省政府对集中销毁关键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七)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地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各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压小、上大”。发改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用地指标时优先安排。对2007年、2008年开工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地方,要争取省政府给予奖励。各地对在2007年底前污水处理收费达到0.8元/吨的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可免收污水处理费,相应经费由地方财政补足。积极争取省财政按减免额的50%对地方财政补助5年的政策。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

四、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环境保护五个专项治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黄姜企业关停,小造纸、小水泥、电镀企业的清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于8月上旬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相关牵头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全面、准确上报相关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并在当地媒体上对关停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科技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加强督办检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跟踪报道。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选派优秀人员参与工作,搞好协作。需要制定具体政策办法的,由牵头单位拟订相应文件并在8月底前出台。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参照省制定的考核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市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监察、建委、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污染严重企业的监管,严格执法。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认真扎实地完成五个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的工作目标。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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