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政办发[2002]6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三月七日
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
一、职能调整
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环境监测工作及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交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规章和办法,参与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全市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估。
(二)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指导辖区县(市)环境保护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振动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协调全市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负责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管全市大自然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审定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八)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规范,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交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计划财务科
(三)科技标准科
(四)污染控制科
(五)监督管理科
(六)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七)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襄城区、樊城区环保分局,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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