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实施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试行)和武汉市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实施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试行)和武汉市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政办〔2004〕1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实施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和武汉市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拟订的《武汉市实施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和《武汉市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武汉市实施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为了建立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对巩固提高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作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督导评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督导室)、市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团(以下简称市督导评估团)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督导评估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督促各区人民政府落实教育工作的责任、推动本区教育工作为出发点,采取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专项检查和综合督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市督导评估团除对各区人民政府本届任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外,还可以不定期地对各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市及市以上有关部门对各区进行的内容与本方案一致的专项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其结论时间距市督导评估团评估时间在1年以内的,可作为市督导评估团对该区进行综合督导评估的依据。
二、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对照本方案确定的评估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查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先由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小组(以下简称区评估小组),将本方案确定的评估指标分解到区各有关部门;再由有关部门对照本方案确定的评估标准,对本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广泛收集评估信息,认真测评分析,客观公正地进行自评;然后,由区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各部门的自评情况后,写出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本区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自评工作情况、教育工作总体评价、教育工作成绩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意见等)。各区自评报告及其按本方案要求填写的表格,应于自评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督导室。
(二)市督导评估市督导评估团每年对若干区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两周,由市督导室向受评区人民政府发出《督导评估通知书》,并说明市督导评估团组成单位、市督导评估团各指标组、工作人员和日程安排等。
督导评估采取市督导评估团听取受评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各指标组按B级指标查阅资料,巡视受评区教育环境和走访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青少年活动场所、学校,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广泛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按照本方案对所评估的项目评分,然后评估等级。市督导评估团通过综合分析,对受评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市级督导评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送达受评区人民政府。受评区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市级督导评估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整改报告并报市督导室。
(三)市级复查
整改期满后,受评区人民政府应向市督导室提出复查申请,由市督导室组织复查。经复查,认定符合整改要求的,呈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督导评估结果及其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根据本方案4个A级指标和12个B级指标的评估积分产生。总积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一等(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二等(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三等(合格),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为四等。
各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各区人大常委会,作为考核各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期内政绩、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先进区在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础上评选产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教育先进区称号。对获得市教育先进区称号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被评为四等或者教育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区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督导室给予通报。
附件:
1.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2.教育督导评估等级标准
武汉市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为了更好地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成果,适应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含农场,下同)教育工作管理机制,促进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职责,制订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区督导室)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方案的评估内容和各自的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要求,每年进行1次自评。在每届乡(镇)人民政府的任期内,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至少评估1次。评估时间从2004年开始。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分为4个等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一等(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二等(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三等(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为四等(不合格)。凡义务教育阶段普及程度的各项指标不能达到省基本要求的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学校有D级危房或近年内学校发生师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凡区及区以上有关部门在半年内对受评乡(镇)进行的内容与本方案一致的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其结论可作为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各区所辖乡、镇。
二、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乡(镇)自评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自评。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督导评估指标根据工作职责分解到有关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然后,各有关部门对照评估标准,总结工作,收集信息,测评分析,作出自我评价。最后,乡(镇)人民政府结合部门自评情况,写出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成绩与经验、存在问题及今后的打算),并报区督导室,同时提出进行区级评估申请。
(二)区级评估
区督导室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进行区级评估的申请后,在审核材料、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向乡(镇)人民政府发送督导评估通知。区督导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督导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评估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于评估前两周内印发给受评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组按照程序完成综合督导评估,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评估意见后,形成评估意见书面材料,经区督导室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评估组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于1个月内报区督导室。
三、督导评估的结果及其处理
各区督导室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情况和意见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评估结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采取一定形式在区内予以公布,并与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一起作为区人民政府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依据,并作为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同志政绩的重要内容及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督导评估为优秀等次的乡(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区级教育工作先进乡(镇)。
获区优秀等级的乡(镇),可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参加市级教育先进乡(镇)督导评估。市级教育先进乡(镇)的督导评估,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经评估达到市级优秀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级教育先进乡(镇)称号。对区级评估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重点督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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