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1998〕6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存量资产的优化组合,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现就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社团法人、自然人按法定程序收购、兼并、租赁本市及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享受现有的产权交易政策、招商引资政策、库区移民政策外,均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二、购买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按成交价的20%予以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在5年内分期付款,但成交时付款额不低于成交价的50%,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其中,在3年内分期付清价款的,按成交价的10%予以优惠。
三、租赁我市企业,租赁金可以生产经营性资产为依据。实行融资性租赁的,可在企业资产评估值中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职工安置费后,再优惠10%作为租赁金的参考依据;实行还本租赁的,承租方在租赁期付完租金(即等于该企业租赁前资产评估值),企业产权归租赁方所有。
四、凡以购买、兼并、租赁等形式取得企业产权(或经营权)的,其企业原有职工,可由出让(租)方负责安置,也可由受让方负责安置。受让方与安置的职工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负责缴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出让方企业净资产中予以扣除相应的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出让方应缴清出让前所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净资产不足抵扣的,可在今后年度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中先征后返,逐年抵扣;也可按安置职工数量在转让价、租赁金中优惠。出让方负责安置职工的,安置费按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从出让收入和租赁金中支付。
企业产权转让后离退休人员交由社会保险部门实行社会化管理,离退休费用以其上年离退休费总额为基数一次性提取10年,医疗费以当地上年度离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标准一次性提取10年,全部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应从净资产中划出。
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企业所安置的职工中,已确定为正式干部的可由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职工的档案可交劳动部门职工交流中心实行托管,其原身份不变,工龄可连续计算。
五、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困难企业(连续亏损2年,目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被兼并、收购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从兼并、收购之日起,3年内实行超基数(按该企业前3年实征税赋加权平均数确定)部分先征后返优惠。
六、妥善处理企业产权交易中的债权债务。出让(租)企业原有债权由出让(租)方负责收回。经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同意,出让(租)企业原有债务可由出让方在限期内归还,或者从租金收入中逐年归还。
七、出让或被兼并企业原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计入企业资产。受让方或兼并企业可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分年缴纳租金,继续使用原有土地。
八、外商购买我市企业产权25%以上的,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九、市外来我市收购、兼并、租赁企业的投资者、经营管理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保留其原身份,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按有关政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在职称评审和专家选拔中,可按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农转非”政策的,可在当年计划指标中优先解决;办理暂住或临时户口时,其子女入学(入托)可按常住户口办理。来我市受让企业产权、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或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为投资者(含配偶和子女)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十、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需要申办、变更行政许可、确认和其他审批手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办理,只收取工本费;需要审计、评估、交易、公证等中介服务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法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比照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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