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管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管理的通知
宜府发〔1998〕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保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资产发〔1996〕25号)精神,结合宜昌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占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用人),通过市场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拍卖、兼并、租赁、调拨及其他形式的转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已成为国有资产重组与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搞活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市产权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为盘活我市国有资产存量,调整资产结构,促进资本的规模效益,探索资本经营新路,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产权交易行为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法规,致使产权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严重。有的产权交易不进入市场,擅自进行私下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未经出资人允许,擅自决定出售整体产权,侵犯了资产所有者权益;有的在资产出售前,不进行评估或者低估,造成国有资产贬值和低价甩卖;有的将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单位职工或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没有及时足额收取和严格管理,造成产权转让收益流失等等。这些问题亟待清理整顿,更需要进行规范管理。同时,由于我市产权交易市场不够健全,造成存量资产流不动盘不活,长期闲置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培育和发展我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显得非常必要。各级各部门必须提高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推进产权交易工作,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管理。
二、严格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1、国有资产交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现有的国有房产、旧机动车辆以及其他国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分别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拍卖行、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一切未经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产权交易属于非法交易,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产权交易市场对产权转让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并承担法律责任。产权转让生效后,财政、国资、工商、公安、土地、房管、物资等部门凭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转让凭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国有资产占用人使用、占用国有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租赁等,必须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其中已抵押的资产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变更抵押合同后,方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3、国有资产占用人的闲置资产调剂,一律在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闲置资产调剂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单位,专项用于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4、国有资产占用人经改制或正常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已办理授权经营的资产除外),经技术部门签定,主管部门同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残值委托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处置。
三、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产的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国有资产转让和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评估。评估价格经同级国资部门确认后,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底价,允许浮动10%。若浮动低于评估价的90%,须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2、国有资产占用人的国有资产转让,凡未按本规定批准或未到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是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首先要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其余部分由本级政府专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或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准用于经常性支出、弥补财政赤字以及发放工资、奖金、福利和设“小金库”。各级国资、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使用方面的监督与管理。
五、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产权交易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当前尤其是对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做好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安定。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又要防止产权交易行为中的不规范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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