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宜府发〔2000〕3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构成,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合理确定售房价格,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住房建设成本并申请定价,自觉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计入成本的项目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及贷款利息;其中管理费不超过前四项费用之和的2%,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利润控制在成本项目前四项之和的3%以内。住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或经营用房的建设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因违法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和滞纳金,按规定已经减免的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及其他与住房建设无关的费用等,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依法减免各项税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

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审查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成本和售价,合理核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同一工程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要防止虚列成本、重复计价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牟取利润的行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合理、稳定。四、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各栋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采用挂牌或售房说明书等形式,公开标明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结构、朝向、楼层、面积、售价,以及售房价格以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各项代收代缴费用的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交易手续时,应当将房屋成交价格报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检查监督,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定价,不执行核定的基准价格、浮动幅度或擅自加收费用,或者以虚列成本、重复计价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有偿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不执行减免收费规定或实施乱收费的行为,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年八月二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