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的通知
宜府发〔1999〕4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政府调控、城乡通开、规范管理、文明运行”的出租车管理原则,抛弃了传统的行政审批方式,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总量控制、有偿出让、公开竞买、统一管理的办法,促进了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有序发展,对于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缓解城市居民乘车难、塑造文明城市形象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出租车行业的投资主体日益多样化,涉及出租车经营权的纠纷随之增多,加之极少数人不按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管理,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出租车营运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办发〔1998〕67号、国办发〔1998〕86号文件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坚持依法组织起来实施规范化管理,引导其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的方向发展
(一)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与交通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等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技术监督、价格管理等部门,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车管理的规定、《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出租车管理规定,依法经营。
(二)城市出租车行业具有单车分散作业、城乡流动运营、经营风险大的特点,只有组织起来实施规范化管理,才有利于保护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本市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互交织,出租车实行城乡通开、城城通开后,只有组织起来实施规范化管理,才能杜绝利用管理上的不便所进行的非法营运活动,保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市是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所在地和对外开放城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市在国内外的形象,必须组织起来实施管理,才有利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实现规范化服务,提高出租车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工作;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帮助和监督,必须组织起来实施规范化管理,才有利于对出租车营运活动进行考核、评比,对文明车辆予以奖励,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因此,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充分认识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充分认识组织起来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客观必要性,正确处理矛盾,引导出租车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的方向发展。
(三)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客运出租车组织起来实施规范化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清理和核定有关的收费标准,帮助和指导出租车经营企业、出租车承包经营者、经营权租赁经营者和出租车驾驶员,规范合同,规范服务,加强安全管理。上述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严格执行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出让、转让制度,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坚持国家和省已经确认的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制度。根据本地客运市场容量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状况,确定一定时期内客运出租车的发展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仍由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公开招标或拍卖,有偿有限期出让。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规定参加投标和竞买,取得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出租车经营企业的资质应由客管部门审核确认,工商部门依据客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同时审核其他必备条件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准许从事客运出租车营运和经营权经营服务活动。(二)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同公民个人签订合同,将所享有的出租车经营权及车辆承包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民个人营运,也可以将出租车经营权租赁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民个人使用。凡已经与出租车经营企业签订出租车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无论车辆是公民个人自行购买,还是从出租车经营企业购买取得,其车辆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所有;出租车经营权归出租车经营企业享有,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交纳了租赁费用后,有权持经营权证书从事营运活动,但不得转让。
为切实减轻承包人、租赁人的负担,允许其在营运活动中不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承包人、租赁人申请注销的,应予准许。
(三)对已经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确认,享有出租车经营权的公民,应当引导其逐步加入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出租车经营企业,组织起来实施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出租车经营企业自取得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之日起满3年的,经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批准、确认,可以将所享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出租车经营企业和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其他经济组织。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租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是否取得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或通过租赁方式享有使用权,对合法持有经营权证书的,方可办理出租车专用号牌,并分别载明出租车车辆所有权人、客运出租车经营权人的名称或姓名。在对出租车进行车辆年审时,除按一般民用车辆标准检验外,还应当检查是否符合特殊的安全防范要求,并查验车辆是否仍具备配挂出租车专用号牌的条件。对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标准或条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的,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凡未取得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或未通过租赁方式享有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均不得在本市从事城市客运出租车营运活动。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部门,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城市客运出租车营运的活动,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保护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活动,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
(一)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出租车行业管理的特殊要求,制定出租车经营企业资质条件,并据此对现有的出租车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变更其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制定本单位安全营运管理制度,组织承包人、承租人、驾驶员学习安全营运知识,督促落实安全营运措施;制定本单位出租车服务规范,组织并督促承包人、承租人、驾驶员学习和遵守;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出租车车籍、驾驶员资格;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承包人、承租人办理车辆保险,并协助承包人、承租人办理索赔事宜;协助承包人、承租人处理交通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乘客投诉;按规定收取并统一交纳税费。
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并在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内,收取承包费、租赁费及管理服务费。
(三)出租车经营权的承包人、承租人和出租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出租车营运管理规定,以及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履行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提高服务水平。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客运出租车的各种收费,按照规定核定并公布涉及城市客运出租车的收费种类、项目、标准。所有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认真做好出租车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出租车营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严格执行出租车司机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司乘人员的安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要对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出租车驾驶员进行清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颁发出租车驾驶员资格证。出租车驾驶员上车操作,必须携带驾驶证和出租车驾驶员资格证。凡无资格证的,不得驾驶出租车;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地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反暴力犯罪及其他安全防范知识的培训,增强其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公安部门要统一制定简明的警示牌,置放在出租车内提示驾驶员和乘客。
(三)强制安装出租车安全防护网。所有出租车必须在取得安全防护设施生产、安装资格的单位,安装经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凡未安装防护网的一律不准营运。生产、安装防护网的价格,按微利原则确定,生产、安装单位必须在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内收费。
(四)加强科技防范措施。市公安部门要将出租车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科技强警计划。尽快提供出租车报警器、染色剂等防范设备,为及时报警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创造必要条件。积极筹集资金,加快建设车辆卫星定位调度和报警系统工程。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更有效地保护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实行出租车出城检查登记制度。出租车在营运中需要出市境或夜间去郊外偏僻地区时,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必须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查验、登记行车证、驾驶证、驾驶员资格证和乘客身份证,证件不齐、证照不符的一律不得放行。
五、加强领导,协调行动,促进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根据国办发〔1998〕67号文件和国办发〔1998〕86号文件,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职能赋予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政令畅通,依法保护出租车经营者和广大乘客合法权益的高度,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出租车管理的规定和市政府47号令,促进我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价格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注重协调和配合,齐抓共管,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政出多门、各行其事、人为地制造矛盾、引起混乱。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出租车经营企业的职员和出租车驾驶员学习和宣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遵纪守法。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扯皮,甚至制造矛盾、挑起事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的正面宣传报道,讲清事实,说明道理,动员所有单位和广大公民共同努力,促进客运出租车行业朝着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捏造和歪曲事实、颠倒是非、危害社会稳定的宣传报道,要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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