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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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应市场化与社会化,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体现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新职工新制度、老职工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建设的住房,下同)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发放年限不足25年的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按其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剩余年限内逐月计发,但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将老职工25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核定计发。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其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计发,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25年。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住房补贴尚未计发完毕,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计发住房补贴。
5、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
基准补贴按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合理负担价的差额计算。职工合理负担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2001年职工基准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
2001年职工工龄补贴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每平方米5元计算。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下列公式计算: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160元/M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25年×2000年(含)前实际工龄(最多不超过25年)+工龄补贴5元/M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最多不超过25年)×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不足25年的,2001年1月1日以后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基本工资×18%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下列公式计算: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160元/M2×未达标面积÷25年×2000年(含)前实际工龄(最多不超过25年)+工龄补贴5元/M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最多不超过25年)×未达标面积
不足25年的,2001年1月1日以后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基本工资×18%×(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房面积(含应分摊的公共面积)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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