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07〕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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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95号
张湾、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推进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步伐,切实解决“双困”(收入困难、住房困难)户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标准和起始时间
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月每平米3.5元,补贴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人。补贴发放起始时间为2007年1月1日。第一次发放半年的租赁补贴,以后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二、补贴发放时限要求
2007年6月5日以前完成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6月20日以前,社区居委会完成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核实等工作;6月25日以前,区民政局与街道办事处完成复审造册工作。区房管局在7月15日以前将审查公示合格的申请表册上报市房管局;在7月25以前,市房管局将审批汇总表报送市财政局;8月上旬完成首批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内“双困”户家庭的申请受理、来访登记、入户调查、上报、动态管理及政策宣传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双困”户家庭申报资料的复审、汇总和提交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申请人低保资格与享受低保家庭人口数的审核认定等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双困”户家庭申报资料审查、申请对象公示、政策宣传以及相关工作的协调落实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具体从事廉租住房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申报资料的审批、建档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四、加强动态管理
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住房面积状况、家庭人口数等动态跟踪管理,发现其享受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以前,将拟取消享受补贴的对象和新增加的申请人(经公示后)一并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更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确保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到租赁补贴。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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