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政办〔2006〕1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管理,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订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工作的管理

(一)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从行业实际出发,紧扣我市未来5到10年的发展需要,科学编制我市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该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有利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经营;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作为我市今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规范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行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权管理、转让交易机构,规范转让程序,完善管理办法。要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行为纳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未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出租车经营者不得转让其出租车经营权。实施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要本着有利于促进出租车经营企业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实行集约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进行。转让双方要负责做好所属出租车驾驶员的思想工作,不得增加出租车驾驶员负担。市财政、物价部门要配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工作的管理,指导转让双方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二、健全出租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把出租车经营的准入和退出关。对现有出租车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要加强对出租车个体经营者的管理,要在保持其个体经营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采取联合会、个体协会等形式集中管理,促使其加强自我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和鄂政办发〔2005〕41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出租车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加强对出租车经营企业资质、内部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督,督促其守法经营。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中止、调整、减少经营权等措施,直至收回其部分或全部出租车经营权。要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出租车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对出租车经营企业及其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按照测评的结果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的结果,纳入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促使出租车经营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规范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出租车经营企业必须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并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保证)金”、“财产抵押(保证)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推行出租车承包经营,督促出租车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经营机制。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并推行承包经营合同示范文本;要规范出租车经营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的收费行为,明确承包费的组成项目,建立出租车经营企业收益和出租车营运收入的联动机制,充分保障出租车经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市劳动社保部门要根据我市出租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租车经营企业与出租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并加大对该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出租车经营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出租车的收费管理,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9号)的规定,对出租车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重新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要结合出租车经营权新一轮出让工作的实施,制订出租车收费明白卡,监督出租车经营者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今后,凡针对出租车的收费,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严格控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物价部门,及时了解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的运营成本和收益情况。密切关注燃油价格上涨给出租车行业带来的影响,针对燃油价格上涨及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出租车营运成本增加,会同市物价部门提出应对措施。

五、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净化出租车客运市场环境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把打击各类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要根据2005年9月5日国家五部委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市公安部门牵头,市交通、工商、城管、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配合,在中心城区组织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专项整治活动。对非法营运车辆,除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注销其车辆牌证、吊销驾驶证。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出租车驾驶员、乘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市财政部门要从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中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要探索建立出租车长效管理机制,对城郊各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非法营运车辆较多的地方,通过延长公交线路、扩大出租车营运范围等方式,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营运车辆的产生。

城郊各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的规定,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专项整治活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取得成效。

六、加强出租车营业场(站)建设,改善出租车经营条件

加强出租车营业场(站)建设,对于减少出租车用油量、降低出租车经营成本、减轻城市道路拥堵、减少空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逐渐改变传统的扬手招车方式,建立以场(站)调度为主、扬手招车为辅的出租车供车服务体系。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出租车营业场(站)建设规划,在全市建设若干大、中、小型出租车营业场(站),供出租车停靠,上下乘客。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出租车营业场(站)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出租车营业场(站)的选址、城管部门对出租车营业场(站)的占道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努力改善出租车经营条件。

七、加强对出租车从业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开展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其素质。要加强出租车驾驶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使其不断增强遵纪守法、安全驾驶、文明经营意识。要引导广大出租车驾驶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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