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樊政办发〔2006〕128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民心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和湖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廉租住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制予以考核和管理。各县(市)、区廉租住房制度必须在12月25日前报襄樊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报送省建设厅。逾期未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

为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把廉租住房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精神,要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

(一)各县(市)、区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二)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四)从没收违法建筑拍卖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采取其他形式和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城区政府、市房管、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建设、规划、物价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及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房管(房改)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房保障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负责城市居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计划、分配和管理以及受理公众有关城市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的投诉等项工作,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明确一个责任部门负责居民住房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廉租住房保障金的分配和使用实施监督;民政、物价等部门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由其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城市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宣传、登记、调查、汇总、上报等工作并负责廉租住房对象的复审工作。

社区居委会现有的低保专干同时承担社区内城市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政策宣传、申请受理、来访登记、入户调查及公示、上报、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同时负责廉租住房对象的评审工作。

四、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联网运作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是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各项硬件设施,在年内实现市域内联网运行;实现对廉租住房家庭申请、受理、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变更、复核、退出的动态管理;实现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互联,构筑住房保障系统住房需求档案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动态管理;通过廉租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网络资源、设备资源、人才资源的共享和互补。

五、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精神,各县(市)、区要从制度建设、管理服务、实施程序、动态管理等方面,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7年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各县(市)、区政府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考核,进行预达标验收。对达标及优秀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表彰;对规范化管理未达标的县(市)、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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