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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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发[2007]22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战略位置,把襄樊建设成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1、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五”以来,我市不断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在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市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业和城镇污染、河流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区域性生态破坏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能力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任重而道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面对资源约束突出、环境压力加大的严峻挑战,各级政府都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构建和谐襄樊的必然要求,作为建设名副其实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历史任务,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痛下决心解决好环境问题。
2、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目标,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着眼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到2010年,基本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全市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持稳定,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8%,控制在5.71万吨以内。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0%,控制在7.80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不超过4.21万吨。汉江水质稳定在Ⅱ类,主要支流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唐白河达标率达到70%以上,其它水体的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重要水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5%以上,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90%;城市生活无害化垃圾处理率达90%,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森林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分别达到45%、40%、8.5%。
二、大力推进综合整治,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3、大力推进水污染整治。要以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抓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制定和调整,切实执行水环境功能区划,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坚决关停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以实施农村改水工程为重点,扩大农村区域供水覆盖面,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以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加强“一江五河”(汉江、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唐白河)流域水环境的综合治理,保护汉江水质。
4、大力推进大气污染整治。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管道混合燃气、电及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对2004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在2010年底前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和配套的在线监控装置。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强化建筑、拆迁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渣土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车辆。
5、大力推进工业污染整治。由市环保局牵头,取缔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由市发改委牵头,淘汰窑径小于2.2米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市区的13家重点污染企业,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行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除规划的园区外,今后市区内一律不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不能达标的项目。所有排污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实现稳定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无法治理和非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关闭。严防“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禁止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流入我市。
6、大力推进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整治市区护城河、大李沟、南渠,到2008年底基本消除劣五类水体,初步恢复生态和景观功能。大力整治油烟污染,规范城区餐饮等服务项目选址布局,配套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严查建筑工地、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依法关闭严重干扰群众生活的加工点、小作坊及娱乐场所。结合环保模范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垃圾清运管理与监督,积极推进城区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建设。
三、着眼长远发展,努力提高环境承载能力
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准入政策,引导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转向生产全过程控制,逐步形成区域产业循环经济链。抓好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等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谷城县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县工作。加快生态工业、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大力推广运用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技术,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工艺和设备,加大对重点能耗大户的跟踪监测力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化工、石化、电力、医药、冶金等重点行业建成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积极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绿色消费。
8、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开发推广污水再生利用途径和垃圾焚烧发电模式。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过程中严格规范排污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确保鱼梁洲和观音阁污水处理厂分别在2007年7月和2007年年底以前投入运行。建设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对襄樊市区和各县(市)区城关镇的医疗废物实现无害化集中处置。大力发展环保及其相关产业。
9、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超标耕地实施综合治理,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备用金制度,加强对磷矿等各类矿山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推广工作,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一批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文明卫生镇(村)。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10、严格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削减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总量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对完不成目标的县(市)、区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和工业用地。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到2010年,全市排污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排污口全面实现规范化管理。
11、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综专项和开发建设规划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建设项目环保“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能开工,在建项目环保设施不配套的一律不准投产。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强化限期治理制度,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1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各县(市)都要建立环境监控中心,设立唐白河、汉江崔家营等重点水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2010年各类环境监测站(点)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2008年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监控中心联网。要建立健全突发性重大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3、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研究出台循环经济发展、饮用水源保护、油烟及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保协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对执法难度大的环境违法单位和环保问题突出的区域,由市环保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公安、城管、工商、电力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和执法中的执行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解决环境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14、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环保事业的投入,使环保预算支出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排污费收入),用于支持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方面。列入重点整治的“一江五河”(汉江、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唐白河)流域内的有关县(市)区,要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辖区内河段的水质保护。各地要在2007年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的环保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并购、BOT、TOT等形式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5、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五、严格实行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
16、落实环保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责任、措施、工作、投入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加强部门协调,积极解决辖区内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接受监督。
17、严格环保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将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进重点环保工程、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等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绩评定、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各类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落实环境保护问责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8、营造全民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鼓励节约资源,促进环境友好,倡导生态文明,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信息发布、公告等制度,公布社会关注的各类环境信息。各类企业要建立环境行为诚信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环保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决策,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要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深入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县(市)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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