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新政办[2008]166号
颁布日期:2008-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8]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2008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新乡市2008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2008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为科学、公正地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08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综合整治、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信访和应急能力建设8项内容。

(一)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2008〕4号《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考核办法(试行)》单独考核。

(三)环境综合整治包括《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新政办〔2008〕116号)文件中确定的卫河流域综合整治、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等工作任务。

(四)污染防治包括工业企业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普查、清洁生产审核实施。

(五)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建设、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营、污水处理费拨付、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六)生态环境保护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生态示范区或生态县建设、生态文明村创建、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秸秆禁烧。

(七)辐射环境管理包括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

(八)环境执法、信访和应急能力建设以及防范重大环境安全事故。

二、考核方法

(一)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以得分率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二)年度考核按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逐项评分,无此单项任务的县(市、区)该项不得分。评分方法采用各县(市)、区自查、市政府组织核查、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和环境监测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根据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考核。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各县(市)、区环保局每月28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进度,各县(市)、区政府于12月2日前将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其中主要污染物全年总量增减情况于2009年1月2日前上报)。

(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执行情况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年度考评。12月上旬,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

三、奖惩措施

(一)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COD和氨氮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县(市)、区,视为年度目标未完成。

(二)对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县(市)、区,视为年度目标未完成。

(三)对未完成环保目标、辖区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关闭取缔污染企业大面积反弹、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项目、因环境污染引发严重社会问题以及弄虚作假应付环保检查等行为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四)对于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好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及分值

2.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3.各县(市)、区环境质量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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