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吸取开发区城关新村东区121号出租屋“5.1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市政府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新乡市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正在开展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以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专项治理活动,统筹安排,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火灾形势稳定。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新乡市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认真吸取我市“5.1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从5月15日到7月15日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和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吸取“5.1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为流动务工人员创造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丁保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双安,市公安局副局长贾海庆、宗万太,市消防支队政委梅建功任副组长,公安、消防、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城管等单位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梅建功政委兼任,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和督查全市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

三、整治范围和措施

(一)范围:

市、县(市)、区及乡镇辖区内出租屋,“三合一”、“二合一”车间、仓库、厂房,沿街门店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

(二)出租屋消防安全排查重点和硬性措施:

1.查建筑耐火等级。凡是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禁做出租屋使用;

2.查内部装修。凡是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装修或大量使用木质三合板进行简易分隔的应立即拆除,否则严禁出租;

3.查安全出口。凡是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4.查出租屋外窗。凡是外窗设置铁栅栏阻碍人员逃生的,立即拆除,必须设置可以向外开启的外窗;

5.查电气线路。凡是存在私拉乱接电线和用火用电器具紧贴可燃材料问题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电器线路必须穿阻燃管保护,严禁使用明火和蜡烛照明;

6.查消防设施。凡是出租屋都必须配备灭火器材,每间房不少于1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疏散楼梯及走廊上应按要求配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7.查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出租屋必须在租房屋协议上,明确和落实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8.查租赁登记。凡是有违法转租、严重超员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查消防安全培训。凡集体租房,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必须组织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居民小区和住宅楼擅自出租的,除按照《消防法》第40条、《河南省消防条例》第44条规定实施停止使用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规定,对出租房主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落实出租屋检查措施,确保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处场所,彻底将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方法步骤

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分动员部署、排查登记、整改验收、建章立制四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6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已成立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层层召开会议,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二)排查登记(2006年5月26日至2006年6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向社会公告专项整治的内容、措施和要求,同时,要召开本辖区内相关单位责任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各县(市)、区要组织联合检查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属专项整治范围内的出租屋逐一进行监督检查,登记造册,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三)整改验收(2006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30日)。各县(市)、区、各单位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切实制定出整改措施,按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辖区派出所复查验收,各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对本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抽验,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于2006年7月上旬对各县(市)、区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以市政府名义总结通报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建章立制(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5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把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平安建设、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劳动保障、城管等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将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形成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5.13”重大火灾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市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差、进城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小区消防规划不合理、堵塞消防通道以及出租屋大多门窗设置铁栅栏等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出租屋的危害性和整治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督促出租屋各方完善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过集中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整治出租屋火灾隐患,努力稳定火灾形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劳动保障、城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切实形成专项整治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尤其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的作用,确保出租屋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素质。针对“出租屋”内多数为进城务工人员且缺乏消防安全常识的实际情况,在加强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的同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大消防安全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的宣传和培训,使广大进城务工人员了解和掌握基本的火灾预防常识,学会一旦发生火灾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房屋,要依法取缔。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依法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严肃追究不依法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该拘留的坚决予以拘留。

(五)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整治效果。市政府和市公安局将分别成立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包括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和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安排部署情况、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予以严肃通报和责任追究。

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2006年7月10日之前将本地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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