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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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2005〕1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内部明电)和《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住房电〔2005〕33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建住房〔2005〕17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当前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房价上涨过快,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做到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国务院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需求,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城市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进一步做好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在保证今年完成全市竣工9万㎡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基础上,市政府计划今明两年再直接安排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市民现在的住房状况,今后5年内将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同时要改变过去主要以审批各单位相对独立建设为主的建设管理形式,进一步扩大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的社会化。为保证今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长效机制,健全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储备,近期内将由房管、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今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城市规划部门要在经济适用房项目选址定点上予以保证,优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配合作好土地供应审批,加快工作进度。

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对已经规划许可但满两年仍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并责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未能开工的原因做出说明。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要督促其尽快开工;对违反规划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撤销。严禁借规划再次审查之际,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指标。

三、切实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管理,不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要认真贯彻《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等部门,落实项目用地,落实经济适用房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经济适用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指导价,努力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将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应严格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今年内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普查工作,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规定,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在做好全年廉租户认定和廉租金发放的基础上,做好2006年廉租住房计划。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享受资格的审查制度,享受人员必须进行公开、公示,以求社会监督。

四、明确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的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可以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

五、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手册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制度、合同备案制度、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准许其参与有关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决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预售合同各案权属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实行实名制购房,同时推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争取2005年底前基本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税务部门要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落实区别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加大对投机性投资购房行为的调节力度。

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炒买炒卖和囤积土地、违反规划及控制性要求的行为。其不良行为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进行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和房价变动情况分析,努力做到定期公布全市的房地产信息系统主要数据指标和市场监测报告。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市场供求及地价、房价变动等信息,增强市场的透明度。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解决当前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对保持我市社会稳定,提高群众的居住水平,改善居住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建设、房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重要决策,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把住房价格稳定工作做好,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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