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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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文〔2005〕184号

集资建房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曾对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困难,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原集资建房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前后政策不统一,集资的形式和标准不规范,产权性质不明确。这些问题也成为参与集资建房职工反映比较集中的焦点之一。若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为贯彻落实新政〔2003〕95号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原则和目的

解决集资建房遗留问题本着依据政策、宽严结合、方便职工的原则。在保障集资建房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补足应交集资款和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将我市历年来形式各异的集资建房规范为可上市交易的普通商品住房,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

二、清理规范集资建房的范围和时间界限

我市市区各单位(含外地驻新单位)以各种形式(包括联建、合作建设)集资建设的住宅房屋,凡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包括已购有房改房或已购有集资房,或者虽只有一套集资房但面积按房改政策严重超标等情况),未能确权发证的,均在此次清理规范范围内。凡已申请购买新区公务员商品房的人员应在2006年6月31日前申报,不申报的,必须出具个人保证书,否则,一经查实隐瞒者,给予严肃处理。其它职工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本意见的规定申报上述范围内的集资房并补足集资款及缴纳相关税费。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房屋权属和土地使用权证件办理程序

清理规范范围内的集资房可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所在单位向市规范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按以下程序予以办理:

(一)审查建房当时集资房是否具备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及证件。

(二)经审查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房管和国土部门分别调查斟丈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国土部门确定土地级别,并在职工缴纳综合费用后与职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审查职工集资额是否达到建房当时该房的实际建安成本造价,对没有达到建安成本造价的,应补交至建安成本造价。建安成本造价以当初建房时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若集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无法提供建安成本造价的,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2)。若集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无法提供职工个人交款凭证的,职工应按附表2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足。

(四)按本意见规定申报的集资建房不再补办集资单位的公房和土地权属证件,集资单位必须给职工出具认可手续。职工在补足集资款和缴纳综合费用后,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批手续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免收滞纳金)。凭完税证明直接到房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税费和差价款的收取及处理

为方便集资建房单位和职工办理有关手续,审查建安成本差价和收取费用及差价款由市房管部门抽调专人负责,集中审查,统一办理补交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职工补交的建安成本差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代收后按有关规定返还集资单位,其中属于财政全供的行政、事业单位不予返还,财政差供的事业单位按供给比例返还。缴纳的综合费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取后上交市财政,按不同性质纳入各自的财政专户。契税由市财政局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代收。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为鼓励集资建房职工自觉申报,职工按本意见标准补足集资款,缴纳综合费用和契税后,即可办理相关证件,不再缴纳滞纳金。

(二)属本次清理规范范围的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和配偶)参加房改购房后又购有两套以上集资房的,第二套集资房综合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执行,第三套按三倍执行,以后依次递增。没有参加过房改购房的家庭有两套以上集资房的,政策规定标准以内面积部分按规定的标准交纳,从第二套房起超标准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执行,以后倍数依次递增。仅有一套集资房的,超过政策规定标准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执行。

(三)职工补交的建安成本差价只补交本金,不考虑利息因素。

(四)企业职工以往在单位进行的其它非集资建设性质的集资款,企业现在无力退还,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以充抵此次的建安成本差价款,但不得充抵综合费用和契税。

(五)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原则上限于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进行的集资建房。单位之间的联合集资建房,在理顺单位所占产权比例后,再按政策规定予以规范。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联合开发,原集资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集资人员名单及个人集资收据和工资单等有效证明后,才能按本意见予以办理。开发公司对外出售的商品房不在本意见规定范围内。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1.规范市区原集资建房综合费用表

2.全市历年平均建安成本价参考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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