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新政[2008]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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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2008]26号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协调服务职能
(一)建立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定期召集市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建委、公安局、人行、银监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联系会议主要职责是通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有关情况,分析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建议,研究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二、大力发展住房保障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严格落实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在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逐步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以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保障范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五)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纳入各县(市)政府责任目标,已开展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县(市)要扩大规模,尚未开展的要抓紧组织实施,不留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空白点。
(六)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回购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组退出机制,完善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严格资格审查,对以虚假材料获取保障性住房以及用于出租经营或违规转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三、降低税费标准
(七)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在国家规定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八)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九)2010年9月1日前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可延迟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时征收,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查验前述四项缴费手续,在确认四项费用交纳完毕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长期不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予以查处。
(十)实行“涉房收费明白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资金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清理,确保涉房收费公开透明,完成全市房地产“一价清”备案制度。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一)各金融机构要执行人民银行对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的规定;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房贷优惠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支持“二手房”市场发展。(十二)在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前剩余年限的前提下,公积金贷款期限可延长到30年;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允许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可按有关规定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五、积极推进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型农村住宅建设
(十三)按照我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部署,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依法有序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防止不顾实际的大拆大建。
(十四)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实际,修改完善城市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在拆迁安置和补偿标准方面让利于居民,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开展,确保社会稳定。
(十五)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拆迁区域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安置,将其安置住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建设计划。
(十六)积极支持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农村住宅社区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建设统一规划,按照城市建设的理念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标准建设新农村社区,不断建立和完善房屋确权和流转新机制,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新农村住宅社区建设。
六、加强政策调控
(十七)根据土地基准价格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和出让底价。土地竞买保证金与建设工期保证金,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下调15%。在符合城市景观和规划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容积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限实施建设,确保开发进度,扩大商品房有效供应量。对不按时开发、竣工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
(二十)尽快建立房地产交易有形市场,实现商品房、二手房入市交易,加强监管,方便群众。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评定标准,严格评定程序,落实奖惩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经营行为。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健全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完善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和新闻监督力度,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二十二)积极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城市规划,四层以上(含四层),原始手续不全,权属无争议的房屋确权发证,促进群众以旧换新、以小换大改善住房条件,增加市场“二手房”供应。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新政策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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